法制日报讯(记者 莫小松 见习记者 马艳 通讯员 刘晓宇)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3名被告、走私龙虾等海鲜323824.76公斤,偷逃应缴税额2131.945947万元人民币的刑事案件。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3名被告人杨龙某、杨慧某、邓某某有期徒刑3至1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龙某以广西东兴市解放路230号的自建房为据点,成立未经注册登记的广龙海鲜贸易商行,从事走私海鲜活动。
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19日,杨龙某自己联系或通过其侄子——被告人杨慧某联系国内客户,根据国内客户的订单需求,在越南收购海鲜后,组织人员将海鲜走私到东兴木栏街。之后,被告人杨龙某雇请被告人邓某某组织小货车及搬运工将海鲜运至东兴解放路230号的档口或东兴万尾仓库,再由被告人杨龙某安排工人对海鲜进行验货、包装后在发给国内客户。
2012年5月20日至2012年9月10日,杨龙某以相同的方式在越南收购龙虾等海鲜并运至东兴互市码头,通过邓某某在东兴市互市码头贸易区组织边民,“租借”边民证,假借边民互市将龙虾等海鲜走私入境,再由邓某某组织小货车及搬运工将海鲜运至东兴解放路230号的档口或东兴万尾仓库,随后发给国内客户。
经统计,从2011年6月19日至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杨龙某在越南组织龙虾等海鲜走私入境323824.76公斤,偷逃应缴税额21319459.47元人民币;被告人邓某某参与走私龙虾等海鲜23824.76公斤,偷逃应缴税额21319459.47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慧某从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10日参与走私龙虾等海鲜306802.16公斤,偷逃应缴税额20557664.38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龙某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龙虾等海鲜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慧某、邓某某明知是走私货物,仍提供运输、销售等帮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并将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分别予以没收、折抵罚金或者返还。
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