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1月16日电(记者邹婷玉)为谋取非法利益,广西桂平一男子铤而走险收购、加工、销售死猪、病猪,记者从桂平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介绍,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8日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刘某从途经桂平城区运输生猪的货车司机处以及附近乡镇农户处,以不等价钱收购死猪、病猪,运回家中私自屠宰,加工后拉到桂平市城区第一、第二农贸市场内进行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