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庾琳)一场狂风暴雨,将南宁机场高速公路上一块巨型广告牌吹倒在路面。上林县蒙先生的弟弟驾驶着奔驰车去机场接人,结果与广告牌迎面相撞,致车辆受损。事后,车主蒙先生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告上法院,索赔7.5万多元。10月22日,该案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辩称,他们只对高速路面有维修、管理的义务,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只行使行政审批权,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 奔驰与横倒广告牌相撞
据蒙先生的弟弟说,今年3月13日晚10时,狂风暴雨袭来,他驾驶着刚买5个多月的奔驰轿车,行驶在机场高速路段,准备去机场接人。当车以正常时速开到那洪收费站往吴圩机场方向路段时,一块巨型广告牌被吹落,横倒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一条三车道的高速路,被广告牌占用了两个车道,而路面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他躲让不及,奔驰车一头撞向了巨型广告牌,导致前大灯、保险杠和挡风玻璃等处受损。
“当时,在我们的前面,也有一辆车被广告牌刮倒,我们的车是第二辆,后面还有大量来车。”蒙先生说,为了确保安全,在按程序报了交警和保险后,他们按交警部门的指示,通过拖车救援,将车拖到了安全地带,随后送往4S店进行维修。光修车这一项,就花费了47352元。
后来,他们找来保险公司,对方称,这个不是车主和驾驶人员的责任,不属于他们的赔偿范围。而交警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则显示:无法确定广告牌所有人。
蒙先生等人又找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果。为此,今年5月24日,蒙先生一纸诉状将南宁市城管局告上法院,索赔包括修车费、汽车租赁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5万多元。
车主 城管局有管理和清障义务
22日下午3时许,该案在江南区人民法院一民事法庭开庭审理。车主蒙先生作为原告出庭,南宁市城市管理局的法律顾问出庭应诉。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对机场高速路面以及路边广告牌是否有维修、管理等义务,成为法庭上辩论的焦点。
蒙先生认为,事发路段为城市路段,其路边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均属于城市管理局的管理职责范围。从该局的官方网页上可证明,该局负责对机场高速公路进行维修和管理,其下属的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对机场高速公路的路面进行养护和管理。但是,该局没有尽到维护管理义务,致使路边广告牌坠落砸到路面。而后,该局又没有及时上路巡查,没有在路面设置警示标志,或及时清理现场,尽到清障义务,直接导致他的车与广告牌相撞受损。因此,城管局应该赔偿他的损失。
蒙先生还提出,事发后,他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到汽车租赁行花费2.6万元租车使用,该事故还造成了他2000元的误工费。
城管局 对广告牌没有维修义务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辩称,该局不应该成为该案的被告。根据《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4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检测单位有责任的,也应当依法担责”。另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城管局作为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行使的是行政审批权,而不是民事上的户外广告日常维护、管理义务。
“那机场高速路面上的清障是由城管局负责吗?”审判长问。
“道路的日常清障工作由城管局或者下面的工程处负责。”城管局的代理人答。该局出示证据表示,按照规定,城管局每天都对该路段进行巡查。事发当日上午,该局已对路面进行过巡查,没有发现横倒的广告牌,已尽到了管理义务。当晚,因暴风等自然灾害,导致广告牌脱落在公路上。该广告牌并未经过该局的合法审批。蒙先生的弟弟作为驾驶员,在下着暴雨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没有谨慎行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外,对于车主的车损维修费用、误工费等赔偿数额,城管局也提出异议,认为该车并非营运车辆,汽车租赁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作了最后陈述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