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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上错伴郎床 告其强奸被驳回

A-A+2013年10月12日12:02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庾琳 通讯员林荣先)新郎与新娘大婚之夜,伴郎睡在这对新人房的隔壁。次日凌晨,新娘黄女士起床如厕后,误入伴郎阮某房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黄女士与丈夫在报案无果情况下,以阮某强奸为由将其告上法庭。10月9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上错床,误当伴郎为新郎,阮某不构成强奸。 

  今年8月30日,伍先生与黄女士在那坡县一乡镇举行婚礼,阮某为伴郎。当晚,阮某住在伍先生家。因乡下条件所限,一家只设一个卫生间,房间也只用门帘挂起,不设木门。次日凌晨2时许,黄女士内急如厕返回时,误入阮某的房间上床与阮某同眠。黄女士用手抚摸阮某的身体,阮某在睡梦中被摸得“性趣”大起,便翻身将黄女士抱住,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快来人啊,有人强奸!”天蒙蒙亮时,阮某突然被女人的尖叫声惊醒。闻讯赶来的伍先生及家人将阮某团团围住,大家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让阮某赔两万元私了。但阮某认为自己没有错,也没有钱。黄女士与丈夫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认为不是强奸,不予立案。黄女士与丈夫吞不下这口气,将阮某告上法庭。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阮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与黄女士发生性关系,主要是黄女士进错房间上错床后,误认为阮某就是自己的丈夫,并主动抚摸,导致性关系的发生。黄女士的行为是属自愿的、主动的,不存在任何抗拒或反抗的行为,因而不构成强奸。而阮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自然而然地与黄女士发生了关系,也不是其冒充黄女士丈夫而引发的骗奸。因此,阮某的行为,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属于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10月9日,该法院对这起刑事自诉案宣判,判决阮某不构成强奸罪。 

  观点碰撞 是否构成强奸罪引来热议

  “上错床”一案的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在南国早报官方微博上争相发表评论观点。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法学界人士激烈探讨。类似案件也曾在贵州发生过,一女子和男友在小旅社开房,半夜女子起床上公共厕所后,却走错了房间,错把陌生男子当成了自己男友,发生关系。女子随后报警说被强奸,警方为立不立案感到很为难。 

  那么,这类案件中,男子到底构不构成强奸?因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众说纷纭,争议颇大。

  未构成强奸罪 关键证据缺乏 属存疑不诉 

  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国权:法院以刑事自诉案受理阮某一案,并判决其无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断案正确。如要指控男方构成强奸罪,首先必须提供两种证据:一是女方当时有反抗行为,或者完全处于迷糊状态;二是要证明男方当时是处于清醒状态,在发生性关系时,能够判断出女方是否自愿的。但这些证据警方和公诉机关估计都难以掌握。 

  这类案件虽对社会有一定危害性,但构成社会危害性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即不诉)的案件有3种:即绝对不诉、相对不诉和存疑不诉。那坡案显然属于存疑不诉。也就是说,从刑事角度看,阮某不构成强奸,从民事角度看,阮某对他人造成了危害,应予以补偿。 

  这是道德问题 不能视为强奸 

  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崔律师观点:这其实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伴郎并没有主动地跑到女方床上,而是女方错误地上到别人床上。强奸罪的构成一定是违背妇女意志,但是并非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一定都构成强奸罪,因为男子必须是有奸淫妇女的直接故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伴郎是直接故意的,就不能定罪。 

  已构成强奸罪 与伴郎发生关系 违背新娘本意 

  南国早报南国法援律师蒋典良:应该认定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个是违背妇女意志,一个是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因此,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综合来看,伴郎利用当时新娘的错误判断而将错就错,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这与“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无异。根据司法实践,这应当属于以“其他手段”进行强奸。从当时情形来看,即使男子处于醉酒状态下,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男方顺水推舟 但可从轻量刑 

  南宁市某城区法院的费法官:仅从该案的报道来看,判定阮某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掌握许多细节性的证据,他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应该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因此,单就阮某一案他不便发表看法。不过,以他对这类案子的分析,如果男方明知女方误把他当成其丈夫,或者在床上发现女方有所暗示,还顺水推舟地与女方发生关系,那他偏向判其构成强奸罪。考虑到女方也有过错,可以对男方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举个例子,假设张某某收到一个短信:“陈先生,我把货款1.5万元汇给你,请提供账号。”这种情况下,张某某给对方提供账号,并取得1.5万元的货款。那么,就可以判定张某某构成了诈骗罪——虽然汇款人有过错在先,但张某某并不能因对方的过失就能躲避处罚。 

  网友评论 事件好奇葩 新娘真迷糊 

  @花儿1104:这么糊涂的都有! 

  @魔力电波  :睡迷糊也不至于这样严重吧? 

  @nic抹茶味:真是够奇葩的! 

  @催化:新郎当晚跟伴娘睡?不然新娘不回床上都不找的? 

  @废杨杨:新娘太让人失望了。我只能说七个字:请联系我做伴郎! 

  @狂洗澡:我个人认为是新娘把阮某强奸了,同意的举手。 

  @倒霉的齐熊熊:这确实不属于强奸。不过,真有这么奇葩的事情?就因为是漆黑的时候就分不清是不是自己老公? 

  @月影逐浪浪:男方不可能完全不知情,应当有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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