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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一国企做煤炭生意被骗五千万元

A-A+2013年9月29日09:16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骆南华)山西省一家大型国有煤炭企业,被人套走8000万元后,为了追回巨款,该企业的财务部长竟然协助骗子,再去骗钱回来补“窟窿”。凭祥市一家国有企业中招,痛失5000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秦雪生目前已被凭祥市警方执行逮捕,案件仍在继续侦查中。

  十分谨慎仍然被骗

  凭祥市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下称凭祥公司)。去年5月份,该公司与其他几名合作伙伴欲做煤炭生意。获知此信息后,山西省的私营企业——中晋公司的倪某找上门来,称手头上有煤炭可以供应。

  根据倪某提供的合同显示,去年5月8日,中晋公司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日照国贸有限公司(下称日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日照公司向中晋公司供应煤炭。

  经过多方查询,凭祥公司获知日照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为了与日照公司进行煤炭交易,凭祥公司决定充分利用中晋公司这个中间平台。去年5月14日,双方签订了《煤炭供需合同》,约定由凭祥公司向中晋公司购买10万吨电煤,在2012年5月14日至7月31日内交货。在货款的交付上,由凭祥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5000万元给中晋公司,承兑期限是6个月。

  考虑到中晋公司是私营企业,为安全起见,凭祥公司要求将该汇票背书给日照公司,并派人将汇票亲自交给日照公司。2012年5月20日,凭祥公司派出一名副总经理及财务人员,会同中晋公司代表等共6人,将5000万元的汇票送到日照公司财务部部长秦雪生手中,并说明这是凭祥公司给中晋公司的预付款,等交货完毕后才能贴现。

  开出汇票后,凭祥公司却迟迟得不到煤炭。在与中晋公司交涉后,对方又提出签订补充协议,延期交货,否则按原路退回5000万元。至2012年8月底,仍没见煤炭,钱也没有退。凭祥公司紧急调查后才震惊地发现:其实5000万元银行汇票,在交给日照公司的第二天,就被人贴现领走。

  拖延中钱被转走

  发现被骗后,凭祥公司多次派人,与中晋公司的代表倪某,找日照公司要求解决问题。这时,日照公司的财务部长秦雪生才出具书面函,证实日照公司与中晋公司的《煤炭供需合同》还没有进行交易,同意在2012年12月份发货给中晋公司,如果货物不够就退还余款。

  在日照公司的承诺之下,凭祥公司还抱着一丝希望在等待,可除了失望,还是失望。在约定发货的时间里,日照公司根本就没有给中晋公司煤炭,凭祥公司自然也就无法从中晋公司那里得到煤炭。

  事后经凭祥市警方调查,才发现其中猫腻:秦雪生其实在使用拖延战术,一边稳住凭祥公司,一边偷偷安排人两次转款6600万元给中晋公司,其中就有凭祥公司被骗走的5000万元。

  警方进一步调查还发现,骗取凭祥公司5000万元的“局”,其实在倪某找到凭祥公司之前,就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中晋公司与日照公司签订的煤炭供需合同,并不是真实发生的,而是用来骗取凭祥公司的“道具”。在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都没有安排真正的业务人员去实施。在整个事件中,都是秦雪生一个人在应付凭祥公司,日照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的人员,都没有介入过。

  痛失5000万元,给凭祥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打击。据知情人介绍,该公司因为资金短缺,很多职工的工资都发放不起。

  为何秦雪生要不顾一切地将5000万元骗到手呢?中晋公司在其中充当什么角色呢?警方经调查发现,秦雪生其实也是充当中晋公司的“棋子”,想让日照公司“堤内损失堤外补”。

  受害者沦为骗子“工具”

  随着调查逐步深入,秦雪生让人不解的行为,终于揭开了真相:原来是日照公司被人挪走8000万元后,想弥补损失才找“替罪羊”。

  据警方查明,日照公司与陕西朔州宏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朔州公司)一直有煤炭交易。早在2009年时,日照公司就发现自己汇给朔州公司的8000万元,在对方的账上却没有出现。日照公司追查才发现,他们汇出去的8000万元,被一个叫赵东海的人拿走了。他们找到朔州公司核实,并与赵东海交涉,确定由赵东海负责还钱。

  到2012年上半年,赵东海通过他实际控制的中晋公司,陆陆续续还了约3000万元给日照公司。由于公司之间是通过对公账户来对账,尽管赵东海归还了约3000万元,但由于不是通过朔州公司的账户还钱,所以在账目上显示,日照公司仍然有8000万元未回账。如果要平账,钱必须从朔州公司账户转出。

  为了找回剩余的5000万元,秦雪生遂协助赵东海泡制了虚假的煤炭供需合同,专门去骗凭祥公司。顺利骗到5000万元后,秦雪生将钱转给中晋公司的目的,就是让中晋公司再次将钱转给朔州公司,然后让朔州公司将钱退给日照公司。这样“重复”转钱的路线,方能达到日照公司、朔州公司之间平账的目的。

  秦雪生聪明反被聪明误。自以为玩了一个漂亮的“战术”,最后因涉嫌犯罪而被逮捕。目前,警方正加强对赵东海涉嫌犯罪的侦查工作。

  [ 本案警示 ]

  预防合同诈骗,要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 相关链接 ]

  合同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本案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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