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庾琳)今年清明节期间,在发生拥堵的泉南高速公路南宁至六景段,2000多辆机动车使用了应急通道,被交警部门认为违法。南宁市的骆先生也因占用应急通道,被交警部门罚款200元,记6分。他对这一处罚不服,向法院起诉。9月25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4月4日晚11时许,骆先生驾驶车辆,从南宁埌东收费站进入泉南高速,从收费站入口到伶俐约40公里的路段,他行驶了近3个小时。
据骆先生介绍,在高速公路发生严重拥堵的情况下,他也遇到紧急情况:车上的老人、小孩多次出现剧烈呕吐、头晕等症状,急需找服务区停留。他不得已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结果被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五大队设置的监控设备拍照。
5月3日,五大队对骆先生作出行政处罚。他随后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应急通道,自己当时的做法不构成违法。
7月2日,骆先生收到了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邮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是在高速公路上设置的,供通行车辆遇到紧急情况临时停放、等待救援或遇到有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交通中断,保障交警、消防及救援等车辆赶赴现场的应急通道,骆先生使用时不属于紧急情况,故维持了五大队的处罚决定。
7月10日,骆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将五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9月25日上午,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法制宣传科一名科长、五大队一名副大队长出庭应诉。
车主观点:紧急情况下其他车辆也可使用
骆先生称,在高速公路发生严重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给予违法处罚,这是执法“一刀切”的懒政表现。五大队对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界定,是一厢情愿的自我解释,法律并没将应急车道限定为对方狭小理解的“专属通道”,如遇紧急情况,其他车辆同样可使用。
交警观点:是保障应急通行的“生命通道”
五大队辩称,应急车道在遇有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的交通中断等情况时,为抢救伤员、快速处置事故现场、保证及时恢复通车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高速公路的“生命通道”。
车主观点:严重拥堵就是紧急情况
骆先生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说的“紧急情况”,包含了道路通行的客观紧急情况,也包含了车辆驾驶人自身主观上的紧急情况。在法律目前未规定何为“紧急情况”的情况下,不管是客观、主观,只要出现了紧急情况,临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属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不应由交警自行判断,而应根据社会公众的感知、确信为判断。
当时,高速公路出现了严重拥堵,这是客观因素的紧急情况,而且他车上的老人、小孩出现剧烈呕吐,急需找到服务区,这是主观上的紧急情况。
交警观点:当时并非交通严重拥堵
五大队辩称,当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情况并不算严重拥堵,车辆还可以缓慢通行。五大队针对骆先生出具的媒体报道的证据表示,报纸上所说的严重拥堵是整体的描述,且描述的是白天的情况,骆先生行车是在凌晨,当时虽有交通拥堵但并非严重拥堵,不算紧急情况。紧急情况,应由现场交警来判断,而不是凭骆先生的主观臆断。
此外,骆先生所称的老人、小孩出现的紧急情况,是个人特殊情况,若人人都以此理由占用应急车道,那前方路段如出现事故,消防、交警、救援等车辆无法前往处理,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车主观点:处罚依据适用不当
骆先生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已有特别的处罚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他并未违反。五大队对他的处罚,依据的是《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地方规定。此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一般条款,即“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占用应急车道的情形,也列入高速公路通行中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是擅自扩大了处罚种类和范围。骆先生认为,五大队适用法律依据不当。
交警观点:适用法律正确
五大队辩称,骆先生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他们是依据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适用法律正确。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8条第3款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放。”处罚依据是第66条第9项:“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对骆先生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庭审结束时,法官表示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