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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5类人优先保障

A-A+2013年9月5日10:31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周珂 实习生余依霖)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面临的难题往往就是“住”;而对于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有一个温暖的家,也成为他们的期盼。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8月1日实施,这部分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有望获得解决。那么,对于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项目选址】

  选址要方便居民生活

  疑问:保障性住房能够告别周边配套不齐全吗?

  解答:《暂行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房屋面积】

  公租房面积约60平方米

  疑问:保障性住房面积多大?

  解答: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应该以能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居住要求为准,因此《暂行办法》对各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下为主。

  【保障对象】

  新就业职工可获公租房保障

  疑问: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是哪些人?

  解答: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租赁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和城市低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优先对象】

  5类人优先保障住房

  疑问:哪些人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优先?

  解答:有5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可以优先享用保障住房。分别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以及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部分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对越参战民兵)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审核制度】

  实行“三审两公示”

  疑问:如何保证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

  解答:《暂行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当事人向当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同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核。若符合条件,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5个工作日内拟定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名单。经过第三次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将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退出机制】

  违规出租的取消保障资格

  疑问:哪些情况将被取消保障资格?

  解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保障资格:(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另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上市交易的,政府有优先回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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