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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产妇大出血死亡 家属起诉医院索赔36万

A-A+2013年8月14日11:14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庾琳)6年前,一名高龄孕产妇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自然生产后,因大出血死亡。家属诉上法院向医院索赔。8月13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家属认为,二医院将高危危重孕产妇当成正常产妇,让她自然生产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辩称,顺产与引发并发症没有因果联系。

  纠纷: 

  高龄产妇大出血死亡 

  8月13日上午,在江南区人民法院5号法庭,56岁的苏先生及其6岁的女儿作为原告,与被告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簿公堂。事情还得从他女儿出生的那天说起。 

  苏先生是上思人,2007年5月28日上午,他42岁的妻子马女士被送进南宁津头医院待产。经检查后,津头医院考虑到马女士是高龄产妇,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且中度贫血,建议转至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下称二医院)。当天下午4时30分,二医院接收了马女士入院。1989年,马女士曾生育过一胎,且有过几次流产经历,医院检查各项体征后,决定助她顺产。当晚10时20分,马女士顺产下一女婴。 

  马女士的弟媳梁女士在产房外听到孩儿啼哭声后,高兴地将事先准备好的鸡汤送了进去。然而,当医生接过鸡汤后不久,便出来告知梁女士说,产妇产后大出血,让她赶紧通知苏先生及家人。次日凌晨1时许,医院宣告马女士死亡。 

  家属: 

  自然产是死亡直接原因 

  妻子去世后,苏先生多次向医院提出赔偿问题,但双方协商未果。2009年5月,他向江南区法院起诉。法院向南宁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是“该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后来,苏先生向法院撤诉。 

  几年来,苏先生一直不能解开此结,始终认为妻子之死,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他再次告上法院。 

  苏先生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两点质疑:首先医院不应让高危危重孕产妇自然产。其次产妇产后大出血时医院抢救不尽职。 

  他说,二医院在接收他妻子入院并进行全面检查后,就应该有针对性地成立“应急预案”以防不测,但该院还以一名正常年轻的孕妇对待,让她自然产。妻子已42岁,人体各器官功能已进入衰退期,婴儿产下后,精力已经耗尽,处于虚脱、昏迷、大出血等情况,而此时,医院并没有组织人员进行及时有效抢救,导致妻子出血达1500ml而死亡。 

  由此,苏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6万多元。 

  医院: 

  高龄产妇不一定要剖宫产 

  针对苏先生的说法,二医院的代理人作出如下答辩: 

  马女士入院后,医院确认了她在津头医院检查出的症状,查出她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轻度子痫前期,但是从宫高、腹围、胎位、胎心音等情况看,符合自然生产的条件,且马女士曾自然产下过一男婴,骨盆条件及产道条件好,因此医院确定助其自然产,若血压控制不理想或产程进展缓慢,则改行剖宫产手术。 

  医院也将产妇的病情及阴道分娩的风险意外告知了孕妇及家属,家属同意通过阴道试产。马女士产下女婴后,神志清醒,但宫缩不良,阴道流血不止。医生进行了一系列抢救后,病情无好转,最终没能抢救过来。 

  马女士孕期41周,属于延期妊娠,又属于过敏体质,由于她自身体质特殊,引发羊水栓塞。通过南宁市医学会以及另一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可以看出,医院并无过错。 

  采访中,该代理人向南国早报记者解释,羊水栓塞简单的理解就是羊水成分混入血液中,难以止血,它的发病没有预兆性。通过鉴定报告的一份补充说明可得知,该病的发病率是万分之一,但死亡率却达80%,死亡时间可以发生在几分钟至数小时内。抢救当时,医生准备对产妇进行子宫切除手术,但因病情发展迅猛,还没有来得及手术,产妇已经死亡。 

  此外,剖宫产是有一定指征的,比如婴儿头盆不称,多胎或双胎等情况时,可以进行剖宫产。因此,不是说高龄产妇就一定不能进行自然产。其实,剖宫产引发并发症的概率比自然产还要高。因此,产妇产后引发的羊水栓塞病症与自然产,以及医院的医疗行为都没有因果联系。 

  最后,法官宣布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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