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罗沙)记者2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8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达球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锦新、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17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晋升、企业发展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李某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李达球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达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达球还进行了最后陈述。
李达球的亲属、数十名群众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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