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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禁毒条例解读 内容调整幅度较大创新措施较多

A-A+2014年8月6日08:04广西日报评论

  广西日报讯(记者 许丹婷)8月1日,新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已经正式实施。该条例结合新形势,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创设权,突出了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是实现立法与我区禁毒工作需求相适应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这部地方性法规出台背景如何?有什么创新与发展?地方特色如何体现?针对哪类群体有重大影响?记者专门采访了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负责人及有关专家,进行重点解读,敬请垂注。

  一、禁毒条例的出台背景

  我区地处边境地区,长期以来承担着为国家堵截境外毒品渗透入境的庄严使命。同时,我区也是国内毒情较为严重的省区之一。受国际国内复杂毒情因素的变化影响,目前我区面临着吸毒人员规模增长快、毒品渗透流通形势严峻、合成毒品加速蔓延、娱乐场所涉毒现象突出等一系列问题。

  而禁毒工作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1992年,我区就制定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但该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时期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于2010年9月29日被宣布废止。

  在贯彻落实《禁毒法》等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上位法已逐渐无法满足我区禁毒工作发展和应对毒情形势变化的现实需要,亟需结合我区实际,重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推动我区禁毒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禁毒条例的创新与发展

  “新禁毒条例的实施,通过制度细化和理念更新,为拯救毒爪下的生命,提供了更多法律依据。”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负责人说,此次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堵截、患病人员收戒等8个方面。

  对比之一: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1992年《条例》针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方面,仅对戒毒场所管理及戒毒人员帮教内容提出了要求。

  2014年《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禁毒工作中包括禁毒宣传、综合治理、康复治疗、建设保障等方面的职责任务,明确禁毒委员会的职责和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的建设,对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也作了明确要求。

  对比之二:禁毒宣传人人有责

  1992年《条例》对毒品预防教育和禁毒宣传没有作出规定和要求。

  2014年《条例》将禁毒宣传列为第二章,放在总则之后,进一步明确禁毒宣传地位,以8个条文的篇幅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广电、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幕等信息服务单位在禁毒宣传教育中的职责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对比之三:将禁毒堵源截流形成体系

  由于我区毒品入境流通点多面广,而1992年《条例》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况,仅提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毒品检查站的覆盖面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执法部门开展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查缉工作受到各种制约,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也没有形成体系合力。

  2014年《条例》明确将禁毒堵源截流形成体系,在第22条中明确了毒品检查站的设立要求,第23条又对各职能部门,特别是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在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和配合义务进行了规范。

  对比之四:患艾不再是违法“护身符”

  韦某从2007年开始因为吸贩毒品先后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可是由于他身患艾滋病无法送入关押场所。这是由于1992年《条例》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的特殊涉毒人员拘押收戒情况没有规定,常年以来造成了艾滋病等严重疾病违法犯罪吸毒人员“看守所不关、戒毒所不收、监狱不管”的尴尬局面。

  为解决感染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的特殊涉毒人员拘押收戒难的问题,2014年《条例》作了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区域收治病残戒毒人员,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对比之五:社区戒毒工作机制落实到位

  吸毒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需要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与帮助。1992年《条例》仅要求被责令戒除毒瘾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村公所、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家庭负责监督”,模糊的责任界定,造成大量吸毒人员直接流失在社会上无法管控。

  2014年《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社区戒毒工作措施,加强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建设,规定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帮助扶持戒毒人员就业安置方面的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队伍和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对社区戒毒人员的配备作了明确规定,为他们搭建起重塑人生、融入社会的平台。

  对比之六:涉毒场所有了管控规定

  近年来,随着合成毒品大量增加,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已成为滋生吸贩合成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人民群众反响强烈。而1992年《条例》没有对涉毒场所的管控规定。仅对“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情况,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014年《条例》第59条、第60条明确了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及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对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以及相关人员涉毒违法的处罚明确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结果,以在场所内一次性查获吸贩毒人员的人数为标准进行不同额度的罚款或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对比之七:物流寄递毒品可倒查

  1992年《条例》没有对邮政、快递、物流行业的管理作出要求。而物流寄递渠道便宜,寄货不验或验货不严,对贩毒分子来说是一条便捷的渠道。

  2014年《条例》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的收寄验视义务,如实记录物品人员信息并留存备查制度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违反收寄验视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将为执法部门的事后倒查提供重要的基础,使毒品入境流通的渠道受到进一步控制和压缩。

  对比之八:合成毒品及“毒驾”处罚有依据

  近年来,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摇头丸等合成毒品在我区快速发展蔓延,长期吸食会导致吸食者产生精神疾病,极易引发肇事肇祸案(事)件。然而,1992年《条例》没有对吸食合成毒品的处罚作明确规定。

  2014年《条例》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将当前危害十分突出的合成毒品氯胺酮单列出来,与海洛因、大麻等并列,作为毒品类型之一加强监管;专门就吸食合成毒品行为的处理,提出了包括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在内的具体规定;对于合成毒品主要消费场所的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的业主、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条例也对其管理责任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规定。并规定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等,相关证照由主管部门依法注销。 

  三、针对哪类群体有重大影响

  有关专家认为,相对于过去的禁毒条例而言,这次的内容调整幅度较大、创新措施较多、亮点较为突出,新的禁毒条例实施,将对吸毒人员和相关行业都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受到影响的是戒毒人员。”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负责人表示,《条例》对戒毒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要求,逐步落实到位后,将为自愿戒毒人员接受戒毒治疗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更利于保证他们的戒毒效果。同时,他指出,《条例》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专门区域提出明确要求,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实行隔离治疗,患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将得到必要的看护和治疗。《条例》还对合成毒品吸毒人员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执法机关打击处理合成毒品吸食活动、处理吸食合成毒品人员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对于相关行业,《条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明确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这就给相关责任单位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对邮政、快递、物流行业要求如实记录物品人员信息并留存备查制度作了明确规范,违反条例的将予以罚款处理,这一制度的建立也为这些行业未来日常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以及涉毒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罚款、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管理者禁毒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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