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1月26日电(记者 邹婷玉)为培育与保护森林资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不得采伐林木。记者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广西一男子陶某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的1786株林木,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据介绍,2009年起,陶某承包贵港市港北区武乐乡吉斗村向南屯“佛斗冲”山岭后,在该岭上种植速丰桉树。2012年5月,陶某向林业部门申请砍伐其种植的部分林木,当年6月取得采伐面积为0.9公顷、采伐蓄积为107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砍伐完林木后,陶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包山岭上种植的剩余林木全部砍伐。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鉴定,陶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面积为1.66公顷,滥伐桉树株数1786株,滥伐林木蓄积77.7立方米,材积57.6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森林法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任意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蓄积77.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陶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示,按照森林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都有年采伐限额。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