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见习记者 叶丽萍 实习生 谭小潭 整理)崔先生反映:他最近很纠结,因为原本与他打算结婚的女友跟他分手了。更让他纠结的是,这几年他在女友身上花了不少钱。
2007年,经熟人介绍,他与一名离异女子相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之后的交往中,他在女友身上花了1万多元。他一直想跟女友结婚,因此多次提出查看女友的离婚证,但女友一直借故搪塞,最后两人因为种种原因分手。他现在觉得郁闷的是,他与女友分手后,他可不可以把花在她身上的钱要回来,而且能否要求女友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婚费共3万元?如果可以,又该如何追讨?
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梁海涛律师:谈婚论嫁是两情相悦的事情,双方还没有登记之前的交往也是你情我愿,自愿花费。双方关系不适用《婚姻法》等法律进行调解,所以崔先生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误婚费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主张赔偿。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蒋爱兵律师:从《民法》角度来看,崔先生与他的女友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因为取证存在的难度,所以很难要求索赔。不过,若是交往过程中有以结婚为目的而购买的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物品还在,可依法主张归还。如果是借款之类的,可进行举证后要求归还,而对于一些特殊的花费,如给对方老人的红包、彩礼之类的东西,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等特定条件的,可通过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