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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人忘拔银行卡男子取光卡中钱 被判刑一年

A-A+2015年4月16日16:03柳州晚报评论

  柳州晚报讯(记者李澜 通讯员谢兰兰)一男子去银行取钱时,发现前面的人忘记将银行卡拔出,且自动柜员机还处于可以取钱的操作状态,便见财起意,将卡内1.9万元取出。鱼峰区人民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

  去年11月26日12点30分,被告人荔浦县男子梁某,来到雒容镇某银行营业部24小时自助服务间内欲取款。在服务间进门靠左边自动柜员机上的阿宏正好办完业务离开,梁某便紧跟着走到这台自动柜员机前。

  梁某刚要办业务,就发现前面办业务的人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内没取。

  发现这一情况后,梁某并未追出去提醒刚离开的阿宏,而是见财起意,萌生了将银行卡上的资金占为己有的想法。

  随后,梁某连续十次操作该自动柜员机,取走阿宏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9万元。直到自动柜员机提示阿宏的银行卡不能继续取款后,他才退卡离开。

  其实,就在梁某取款期间,卡主阿宏已发现卡不见,返回来寻找,因碍于梁某正在使用柜员机便在一旁等候。待梁某离开,阿宏寻卡不得,怀疑是被梁某拿走,便驾驶摩托车追赶已驾车逃离的梁某。追至古亭大道塑英路口后,阿宏将梁某拦停并报警。

  当日中午1点20分许,梁某被接警赶至的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起获了其取出的1.万元及阿宏的银行卡。

  鱼峰法院经审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后遗忘储蓄卡之机,冒用他人身份使用储蓄卡,取走卡中1.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涉案钱款已经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该院最终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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