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林滢)今年44岁的梁飞杰,曾为崇左市江州区第三届政协委员,并先后担任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局长。近日,梁飞杰因犯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东窗事发
梁飞杰2006年至2013年5月担任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局长,2013年5月至案发担任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局长。崇左市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3年,梁飞杰担任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陆永英、农帝文等21人通过挂靠相关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由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及其下属公路所发包的辖区内多条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在承揽工程、工程建设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梁飞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取陆永英、农帝文等21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66万余元。
大肆敛财
2008年至2012年间,梁飞杰指使陆永英、农帝文、张延康等人,以他人的名义与江州区交通局签订多份虚假工程合同,伪造工程预算表、验收及结算表,并指使下属公路所技术人员在虚假的工程预算表、验收及结算表中签字,然后虚开发票到江州区交通局报账套取公款人民币330万余元。
2007年至2013年,梁飞杰以单位名义使用国有资金为职工购买液化石油气,又签批同意由单位职工以非公务消费发票报账方式,领取单位的资金作为福利,私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查扣了梁飞杰家庭所有房产3处、现金、存款以及梁飞杰交由王国丽用他人名义投资理财的资金,共计价值人民币2547万余元,扣除梁飞杰贪污、受贿的金额及其家庭合法收入998万余元,其余154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飞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资金;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金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并证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查明的受贿事实中,梁飞杰受贿多达20起,且数额达500多万元,情节较为严重;在查明的贪污事实中,梁飞杰多次指使他人虚构工程项目,并利用职权要求其下属技术人员在相关虚构的工程项目单据上签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贪污犯罪进行处罚,且主观恶性更大。此外,梁飞杰多次实施上述贪污行为,数额达300多万元,情节较为严重。
在查明的私分国有资产事实中,梁飞杰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应对私分给单位职工的38万多元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梁飞杰及其辩护人提出该行为仅是一般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在查明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中,明显超出梁飞杰家庭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财产达1500多万元,差额特别巨大。因此梁飞杰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梁飞杰犯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扣押梁飞杰受贿款566万余元以及贪污款330万余元,共计人民币897万余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超出梁飞杰家庭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财产1549万余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