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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公租房解读: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

A-A+2014年12月22日18:28来源:南国今报

  南国今报讯(记者 刘志杰 通讯员 梁友)柳州市12月18日印发新修订的《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比2011年施行的管理办法有较大改变,记者从中挑选出一些热点问题作详细解读。

  鼓励投建公租房

  柳州市2011年施行的《柳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主要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生劳动者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新施行的《管理办法》所指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再仅限于“政府专门机构出资建设和运营”,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对比两个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和申请对象有了变化。新施行的《管理办法》最大的政策变化,是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 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柳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 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另外,今后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单套面积不超60平米

  政府通过政策支持,鼓励社会投资兴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也将有所变化,除了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等,公共租赁住房还包括政府提 供政策支持、由企业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按照《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同时,新《管理办法》明确,在普通商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应当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租金分类限定价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

  政府通过政策支持,鼓励社会投资兴建公共租赁住房,但此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将实行政府限价,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出租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确定具体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外来务工者可申租

  2011年施行的《柳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公租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生劳动者,新施行的《管理办法》对申请公租房的范围进一步放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是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两类群体。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其父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在本市城区公安机关登记并取得《居住证》、累计在柳居住2年以上(以办证点签注的入住时间计算);

  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七类人员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新施行的《管理办法》,对老烈属等特殊群体予以照顾,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或五保户的;

  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的家庭。

  承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的,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适当减免物业服务费: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老烈属、老伤残军 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或五保户的,减免100%;低保家庭减免50%;低收入家庭减免30%。另外,承租公 共租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可通过租金核减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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