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12月2日是全国第三个交通安全日,主题是“抵制七类违法 安全文明出行”,广西交警部门针对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七类交通违法行为,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交通安全主题宣传系列活动,倡导文明交通行为。
广西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交警部门将加大集中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的力度,集中整治超速、酒驾、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在城市、高速公路组织违法整治统一行动,在农村地区组织执法小分队巡查纠违,净化交通环境。
同时,各地交警部门将举办立体交通安全课堂,将一条人流、车流相对集中的城市主干道打造成为交通安全立体课堂,通过施划标志标线、设置交通安全展示架和宣传牌、组织志愿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以直观、生动、形象、互动的宣传教育形式,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宣传交通知识。此外,还将会同文明办、教育、司法、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文明交通我践行”、“违规企业大曝光”、“志愿服务我参与”、“安全行车我承诺”“交通法规我知晓”等活动,倡导交通参与者都能自觉摒弃不文明交通行为,安全平安出行。
据统计,从2013年至2014年10月,全区发生机动车驾驶人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4.9%,因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2.6%,因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为其中一类)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2.2%。
为摒弃不文明交通行为,广西交警盘点近期发生在我区部分地市的交通案例,以案说法,希望广大驾驶人都能爱惜生命,自觉提高通行规则意识、安全自律意识、文明礼让意识,形成人人抵制交通违法行为、人人践行文明交通、全社会共建共享文明交通环境的良好风尚。
超速:男子搭载16岁少女飙车双毙命
11月19日凌晨,在柳州红光桥由北往南下立交桥二层的匝道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名男子驾驶一辆750大排量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着一名16岁少女,超速失控,与匝道边的水泥护栏发生刮碰近200米,事故造成女子当场死亡,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据现场勘察的民警介绍,在由北向南进入红光桥时,桥面限速是35公里/小时,该摩托车却以100公里/小时以上的时速超速行驶。该名男子仍无视该限速标志,继续高速驶入匝道,才酿成了这起事故。
交警说法:“十次车祸九次快”,驾驶人超速行驶,会导致视力下降,判断不准、反应距离延长、制动距离延长。同时也会干扰正常车流,加重事故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50%以上,罚款200元—2000元,记12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20%以上,罚款200元—2000元,记12分。
超载:大货车超载率达125%被重罚
10月22日,河池大化县在整治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查处一辆大型载重货车,该车货厢所载运的煤炭堆叠如一座小山,超出了本已经加高的车厢边板。经查,四轴载重货车共载89.89吨煤炭,超出所允许的40吨载重限额,超载率达125%,涉嫌超载交通违法。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驶人处罚2000元,并扣违法分6分。公路执法部门根据《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处予10000元罚款,两个执法部门共罚款12000元,有效震慑了超限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说法:车辆超载会使车辆控制能力降低,易导致交通事故。同时超载对公路造成破坏,使车辆行驶速度受到影响,一些超载车辆常常只能以一二十公里的时速爬行,大大影响了公路运输能力的发挥,降低了车辆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辆超过核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机动车驾驶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酒驾:酒后开车命丧黄泉
11月5日晚,罗贵某驾驶一辆两轮的摩托车沿国道210线2698公里加900米处时,与对向驶来的由罗开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贵某、罗开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遭到损坏。经查,事发时罗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mg/ml,罗开某为165mg/ml,二人均为醉酒驾驶。无独有偶,11月5日凌晨,柳州市三江县籍的一廖姓男子在鹿寨县导江乡上古村一林场工地聚餐喝酒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在途径象州县运江镇马列水库时,因酒后驾车导致速度过快、操作不当连人带车翻下水库,沉入水中而死亡。
交警说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饮酒后,驾驶人的中枢神经受到麻醉和抑制,触觉能力降低,手脚动作反应较慢,判断能力降低,视觉能力变差,开快车、随意变道,易发生交通事故。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20—80毫克酒精的驾驶人,被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以上的驾驶人,被认定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扣12分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后不得重新获取驾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占用应急车道:高速违停“透气”受处罚
10月27下午,G80线广昆高速公路出口处时,一辆白色小轿车停在靠近收费站口的应急车道内,驾驶人没有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给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的车辆带来严重的安全威胁。民警迅速鸣警报器示意其将车开走,但该车毫无反应。经查,该男子因其妻子晕车不舒服想下车透气,便将车停在高速出口上。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驾驶员认识到自己错误,随后迅速将车驶出高速出口。该驾驶员将面临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交警说法:应急车道是抢险救援的生命车道,擅自占用迎接车道,不仅该交通带来不便,更会导致事故后的处置不力,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扣6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毒驾:“疯狂的客车”连撞数车逃逸
今年6月27日下午17时许,柳州交警支队监控指挥中心连续接到报案称,一辆无号牌白色依维柯小轿车在柳州市西鹅大道上不踩制动、冲撞数辆前车后驾车逃逸。据调查,宋某吸毒成隐,发案时宋某毒隐产生幻觉,从而做出驾车不踩制动连续撞上数辆前车的危险驾驶行为。
交警说法:吸食毒品后,驾驶人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从而引发交通事故。据研究,毒驾的危害比酒驾更为严重,酒驾司机反应比正常时慢12%,而毒驾司机反应比正常时慢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公安部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
10月28日,在桂林市中山北路与环城北一路交叉路口处(北极广场十字路口),一辆闯红灯的银灰色小型货车与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受轻伤、两车损坏。
交警说法:广大驾驶员、特别是电动车驾驶员以及行人切勿存侥幸心理,无论事情有多急,都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提示通行,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的(闯红灯包括在内)处一次记6分并处罚200元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规定,行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未按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的,处10元罚款。
不礼让斑马线:出租车“吃”罚单
今年4月1日,南宁市公交车、出租车行业“文明行车礼让斑马线”活动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不礼让行人将受到重罚。在衡阳西路一巷路口,出租车驾驶员陈某一不小心就“吃到了”南宁市第一张在斑马线上没有礼让行人的罚单。罚款150元扣3分的处罚。
交警说法:从今年7月开始,交警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斑马线上的文明”主题活动,倡导礼让斑马线,文明过马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对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按不同的违法情形,将被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或15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相关链接:确定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主要因为数字“122”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于1994年开通并投入使用,群众对此认知度高,方便记忆和宣传。同时,每年12月2日已进入冬季,是交通事故多发期,春运等道路交通出行和运输高峰也即将开始,在此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有利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提醒广大群众的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