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正式颁布整整10年,回望这10年,广西道路交通人、车、路都发生了不少变化。
十年间广西小型汽车增250万辆
据统计,2004年广西全区机动车保有量4408959辆,其中,小型汽车有247653辆、摩托车有3861531辆。截止2014年3月底,全区机动车保有量为10296920辆,小型汽车有2504014辆,摩托车有7055950辆。全区机动车驾驶人由2004年的4408959人到截止2014年3月底的10521231人,上升138.6%。同时,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广西交警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全区交警部门警力从2004年5月6073人扩大到2014年4月底的7197人,增长18.5%。
公路方面,2004年广西公路总里程为59704公里,2012年为107906公里;2004年广西高速公路有1157公里,截止2014年3月底,高速公路增长为3305公里。
“最严交规”“一严再严” 去年广西实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零发生
2003年10月28日,《交安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此结束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长期缺乏基本法律的历史,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严格规范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交安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改后的《交安法》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人们常说的公安部123号令;《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即124号令。这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三次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第二次修订,号称“史上最严交规”。 新交规规定,酒驾、遮挡车牌一次扣12分,闯红灯、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扣6分等。并在考驾照的培训学时、教学内容、考试内容都有更严格的要求。
广西交警总队事故科数据显示,《交安法》颁布10年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每年次第大幅度下降。2004年,全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92起,造成378人死亡,到2013年发生了47起,造成171人死亡,分别下降48.9%和54.8%。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04年全区共发生5起,造成74人死亡,而2013年发生0起,实现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零发生的工作目标。
2011年至2014年 广西共办理酒驾入刑1793起
2011年5月1日,在醉酒驾车被定为“危险驾驶罪”入《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的第一天,在广西柳州市工作的河南籍司机陈某因醉酒驾车,被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南大队查获,依法刑事拘留。5月10日,柳南区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陈某没有上诉。这是广西首例“醉驾入刑”案。
按照法律规定,陈某在被判处拘役的同时,已经被交警部门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7月2日上午,走出柳州市第二看守的陈某憔悴的脸上略显轻松,他说:“我只是在看守所被关押了两个月,而两个月就像两年那么久。希望其他司机能够吸取我的教训,不要心存侥幸。”
数据显示,重典之治效果显著。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酒驾入刑以来,截止2014年3月31日,全区共办理酒驾入刑1793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一种流行。
10年,广西与《交安法》一路同行!
《交安法》实施10年来,机动车和驾驶人的数量明显增长,而警力增长却不明显。广西各级交警部门通过山歌、晚会、漫画、征文等各种活动,做了很多形式多样的交安宣传,希望每位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安全意识,文明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平安、畅通的出行环境。
据了解,早在2006年,广西重点推进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在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中,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推出了河池、北流、百色三种典型模式——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推出“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三盯”河池模式,通过乡镇政府、公路管理部门和交警等部门共同管理道路安全;在农村人口稠密地区推出建立五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的“北流模式”;在警力不足的地区推广乡镇派出所组建交警中队履行部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百色模式”。
接下来的2007年、2008年两年,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从制度方面规范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形成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牵头和配合单位列表。在列表中可以明确看到,每项工作内容都有相应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如“加大农村道路维护资金投入”一项,由交通部门牵头,安监和公安部门配合。“这个决定的提出,使得我们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局面打开了。”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何家伟如是说。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八个平安”创建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更加细化,改变了过去凡涉及交通安全均由交警牵头的做法,明确由相关主管部门作为主抓单位,强化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使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创建工作更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2009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本《条例》根据《交安法》和《交安法实施条例》,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条例》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这在广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建设的历程中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的颁布和实施为预防和减少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有序、安全、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其中,“电子警察”逾期告知不得进行处罚、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明码标价”、鼓励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等条款让人耳目一新,特别是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理措施,以政府规章来调整更为灵活便捷。
广西交警总队总队长黄济贤表示,道路安全涉及人、车、路各个方面,不仅包含交管部门,也涉及到安检、运管、交通、教育等各个部门。因此,未来的道交法需要引入“立体管理”思维,形成顺畅的协调机制来综合治理。(郝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