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苏必庆)4月11日,南宁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南宁市市委管理干部失信行为惩戒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适用于南宁市委管理的在职干部,包括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担任处级或相当处级职务的干部,市委管理企业的领导班子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市管干部)。惩戒的失信行为主要是指市管干部在履行职责和从事相关社会活动中,违反职务诚信和公民诚信,未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根据失信行为造成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轻微失信行为包括: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或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等7条。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非法活动说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等10条。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对公开承诺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兑现;工作措施不力,工作效能低下,工作作风不实,未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或考评考核未通过等15条。公民诚信方面的失信行为,沿用《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中所列行为。
《暂行规定》明确了惩戒措施,轻微失信行为每条计1分、较重失信行为每条计3分,严重失信行为每条计6分,重点在市管干部的评先评优、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等环节予以实施。当市管干部1年内发生在从政执政、城市治理重点领域等方面的失信行为累积达到一定分值时,即启动实施惩戒。
对1年内发生的失信行为累积达到2分及以上、未达到5分的市管干部,采取诫勉谈话,取消该年度各类评优评先及表彰奖励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1年内不得交流到重要岗位。对1年内发生的失信行为累积达到5分及以上的市管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降一级安排非领导职务,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暂行规定》自4月1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