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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单独两孩”落地尚需时日 新规未出抢生违法

A-A+2013年12月6日18:49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广西如何贯彻“单独两孩”政策?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广西是全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也是西部后发展欠发达的人口大省(区)。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如何学习落实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区情贯彻“单独两孩”政策?近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并表示将稳妥、扎实、有序地推进落实“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问:广西启动“单独两孩”政策是否具备条件?

  答: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以来,广西计划生育工作通过宣传倡导、优质服务、利益引导、全面推行诚信计生,全区人口计生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人口过快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为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执行30多年来,全区累计少生了1100多万人,人口出生率由1980年的25.17‰下降到2012年的14.20‰,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80年的19.37‰下降到2012年的7.89‰。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区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总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各项数据表明,我区基本实现了稳定低生育水平,已具备适度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现实基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形势、顺应民意的重大举措。一是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是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项政策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单独两孩”政策在广西何时可以落地?

  答:“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落实“单独两孩”政策虽然国家没有安排统一的时间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我区实行“单独两孩”政策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通过后,经过自治区人大代表会议或其常委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相应修订,或增加补充规定后才能依法组织实施。目前,我区的生育政策完善工作正在依法有序、积极有效地推进之中。

  问:我区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家庭,什么时候能够申请再生育?

  答:需要在我区修订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后,就可以按程序申请,依法再生育。

  而在我区落实“单独两孩”新政策之前,计划生育工作还将按照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如果“单独”夫妇在政策出台前提前抢生,依然是违法生育,自然要按现行法规处理。

  问: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会不会对我区卫生、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

  答:单独夫妻可生育两孩政策启动后,近几年出生人口会有所增加。在消除生育堆积之后、“单独两孩”政策平稳实施的情况下,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会给我区卫生、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我区人口多、底子薄、后发展欠发达的区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必须长期坚持不动摇。(记者 姚琳)

  [ 相关链接 ] 广西现行的二胎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三)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四)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

  (摘自《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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