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防城港8月4日电(陈晶晶翟李强)广西防城港市的15名男子,通过“保货”方式从越南走私烟酒入境,偷逃税款数额巨大。8月4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检方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15日间,被告人简某华、陈某鹏、杨某强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保货”的方式组织人员从越南将烟酒走私入中国境内。在“保货”环节中,被告人简某华占40%的股份,被告人陈某鹏、杨某强各占20%股份,简某华负责联系货源及买家,陈某鹏、杨某强具体组织安排人员做工,被告人曾某欢负责管理走私烟酒的账目和费用。
检方指控称,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吴某龙受陈某鹏安排,负责到越南开柜验货、点数,吴某龙将确认的烟酒品名、规格、数量编辑成短信发送给境内接应的杨某强、陈某鹏及被告人曾某波、陈某德等人,并与越南代理进行结账,然后安排船只将烟酒从越南经中越界河北仑河偷运至中国东兴市罗浮渔鸭埠等非设关码头。
检方指控,陈某仪(另案处理)在码头雇请人员驾驶摩托车将烟酒拉运到东兴市东郊社区附近的货场过驳至面包车,在货场由被告人黄某宁负责点数,曾某华(另案处理)负责记录,被告人曾某波、陈某德负责雇请被告人曾某、陆某强等5人驾驶面包车经小路绕过公安边防检查站,将烟酒拉运至防城石角货场交货。
被告人孙某波受杨某强、陈某鹏雇请,负责看路、缴纳过“棍”费及与防城石角货场的收货人核对烟酒数量。自2013年8月6日起,由被告人黄某宁接替吴某龙去越南开柜点数和安排烟酒偷运入境等。
检方根据被告人吴某龙、黄某宁、陈某德等人的手机短信及笔记本记录走私烟酒的信息统计,该团伙在2013年3月至8月15日期间,走私各类烟酒入境共计234073件,偷逃税款1319780996.60元人民币。
检方认为,被告人简某华、陈某鹏、杨某强、曾某欢、孙某波、陈某德、曾某波、吴某龙、黄某宁、揭某世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走私烟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曾某、陆某强、黄某贵、姚某龙、黎某虎与走私罪犯通谋,明知他人走私仍提供运输帮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上述被告人均触犯《刑法》相关条款,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检方并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简某华、陈某鹏、杨某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12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