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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格式合同也有霸王条款 消费者需警惕陷阱

A-A+2014年3月12日09:58 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蒙进煌 通讯员 李力)作为消费者,当你需要到货运服务时,该注意哪些问题?3月11日,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召开普通货物运输行业座谈会。记者在会上获悉,货物运输行业的维权纠纷,常出现在货运承诺、保价约定、合同条款、延期收货等方面。特别是货运格式合同,里面存在不少陷阱,消费者要小心对待。

  座谈会上,工商部门根据近来检查的情况,对货运行业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了通报。据介绍,“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店保留此卡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等内容,最常见于物流公司的协议、合同中。以上内容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投保者出现丢失或损坏,责任自负。”“托运人对货物包装不善,导致损毁的,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包装完好而包装内物品短少或损坏的,我站不负责赔偿。”也是行业内的“霸王条款”。

  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货运工商所所长易业浩介绍,在今年“3·15”期间,工商部门将着手整治规范货运行业,一是制定规范的合同范本,供行业使用;二是工商部门、协会、市场三方根据本市场的特点制定出行业规范,对准入、收货、转货、消费纠纷及处理等作出具体的要求,提升行业门槛,规范和净化行业;拟探索设立企业经营活动风险保证金等;三是针对货运行业建立信用平台并公之于众,让老百姓都知道这些物流企业的资质、级别、诚信情况等。

  除了对货运格式合同外,在座谈会上,南宁物流行业有关人士还提醒,在货运损失风险面前,多数货运行业企业都会把各种潜在风险“阻挡”在外,这样一来,常常吃亏的还是货主。在货运行业中,也有不少“规避风险”的做法。比如,只要货物封口胶不受到损坏,都认定为货物未缺失;而对于一些易碎品,干脆就不承接托运。有货运企业就诉苦:“丢失的那件,总是‘最贵的’那件。”因为托运前没有经过验货、计价、保价,遇到货品损失后,很难扯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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