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纪委成立专案组赴海南调查
齐屿案发后,翟学军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回避申请书》,申请该院反贪局局长李晓明回避。他认为,李晓明与郭昆关系密切,受郭昆利益的影响,李晓明强行办理了本不应由长春市检察院办理的齐屿案。
2012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齐屿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齐屿是在2012年10月12日晚被长春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从家中带走的。翟学军认为,被刑拘前,齐屿已经被非法关押了10天。
长春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秦洪祥否认检察机关非法限制齐屿人身自由。
2013年11月13日,秦洪祥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长春市检察院配合长春市纪委,对安某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调查,需要对齐屿调查取证。2012年10月12日,专案组到齐家,齐屿携带其装有证据的箱包到双阳区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取证。因涉及问题多,且时间跨度从1999年至2007年,调查核实须占用一定时间。按照齐屿的要求,办案人员对她的饮食住宿给予安排,后对齐屿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齐屿被刑拘后,翟学军及齐屿的委托辩护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郭凤武律师就提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对齐屿案没有管辖权。
郭凤武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应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该案涉案土地位于海南省澄迈县,即使齐屿确实涉嫌非法倒卖土地,具有合法侦查管辖的只能是澄迈县公安机关。双阳区检察院以齐屿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立案侦查,继而提起公诉,均在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实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与提起公诉的管辖权规定。
2013年5月17日,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16日,在法律规定最后期限的前一天,双阳区检察院撤诉。
此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齐屿与安某并案处理,并于2013年12月11日移送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7月底,翟学军向长春市纪委实名举报李晓明涉嫌接受郭昆请托,在海南、深圳、北京等地办案期间,住高档酒店、乘坐头等舱,特别是在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之后继续违规办案。
秦洪祥称,李晓明是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与本案的当事人齐屿、安某没有任何亲属和利害关系,也没有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以李晓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所规定的回避人员。
至于齐屿案中受到质疑的李晓明和郭昆的关系,秦洪祥回应说:“郭昆是本案的证人,不属于案件当事人范畴。”
翟学军的举报引起了长春市委、长春市纪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2013年12月12日至27日,长春市纪委专案组赴海南、广州、北京等地进行调查。
秦洪祥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关于李晓明的问题,长春市纪委已经开始调查。
翟学军称,我相信长春市纪委有能力核实我举报内容的准确性,也相信纪委能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