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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禁售区

A-A+2014年7月18日08:13广西日报评论

  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陈江 通讯员/彭威)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7月9日,南宁市政府下发通告,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禁售区。

  通告指出,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水煤浆、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而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风能等。

  南宁市禁燃禁售区范围包括:(一)新高速环路以内区域;(二)途经市区内的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区域;(三)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区域;(四)明阳工业园区。而上述禁燃禁售区范围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其中,重点控制区指现状高速环内区域及现状高速环外侧1000米内区域;途经市区内的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区域;现状高速环路(安吉至埌东收费站段)、南柳高速(埌东收费站至新高速环段)以及新高速环路(南柳高速与新高速环路交汇点至安吉段)围合的区域。一般控制区则是重点控制区外的其他禁燃禁售区范围。

  通告要求,在禁燃禁售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自2017年12月31日起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燃用其他燃料的上述设施不得改用高污染燃料。(三)禁燃禁售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要按期限逐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由燃烧设施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四)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改造告知、经监督检验合格和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

  通告还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按照本通告规定完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对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提前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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