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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 废除食盐专营是误读

A-A+2014年4月23日09:08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徐庆成)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刊发第10号令,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该消息引起行业内外广泛关注。这是否意味着今后要放开食盐专营?对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表示,《办法》废止不等于废止食盐专营。广西暂无放开食盐专营市场信号。近期内,盐价也会保持稳定。

  自治区盐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21日向南国早报记者介绍,关于废止《办法》,中盐公司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行政许可法》,由产业司(盐业管理办公室)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制定,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实施。其核心内容是对食盐专营许可证(包括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等三证)进行管理,并且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废止《办法》并不意味着废除食盐专营。”该负责人表示,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由国务院发布,为国家法规。而《办法》是部门规章,是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将废止《办法》等同于废除食盐专营,是一种误读。

  食盐事关百姓生活。看到《办法》被废止的消息,有市民担心,近期市场的盐价会不会因此出现波动?对此,该负责人表示,食盐实行政府定价,目前未收到任何调价信息。

  解读:管理权下放 《办法》已无存在必要

  记者21日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鉴于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已经由中央政府下放地方政府,因此,原来规范中央部门审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无存在必要。发展改革委日前决定取消这一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表示,食盐生产管理曾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后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此后,工信部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权下放地方政府。

  中国盐业协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展改革委废止相关文件,是延续政府简政放权思路,但这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向社会资本放开。据新华网北京4月21日电 

  链接 部分国家盐业政策对比

  中国: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产销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只有两种商品实行专营:一种是烟草,另一种就是食盐。

  我国食盐产品的生产由政府特许的部分企业按政府下达的计划进行,食盐的批发销售则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唯一一家经销商,即盐业公司来执行。由此,食盐产品的生产商只能把产品按政府确认的价格卖给各地盐业公司,而不能直接在市场上销售。

  日本:自1997年废止了盐业专卖制度以来,至今国有股份的控制全部退出。但在市场化之前,日本为了保护本国的盐业企业,实行了5年左右的保护期,如对进口盐征收高额关税。

  印度:非碘盐曾一度放开,在出现不良反应后又被禁止出售供人食用,并颁布了禁售令。但在印度并不实行专卖制度,盐的生产、分配、质量和出口受盐业委员会、工业政策与发展部办公室、工商部等机构管理。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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