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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驴”穿行机动车道致女友死亡获刑

A-A+2014年4月16日08:16 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朱柳青)2013年曾轰动南宁的“5·19星湖路车祸案”尘埃落定。骑电动车搭乘女友出事的男子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近日,被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处10个月的刑期。

  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车主肇事,车主被判处交通肇事罪,在南宁市尚属首例。

  去年5月19日上午8时许, 31岁的李某,骑着一辆电动车,搭载女友王某去上班。为赶时间,在行驶到星湖路电子科技商场门前路段时,李某骑“电驴”穿行到机动车道最里侧。由于车速过快,李某的“电驴”撞上了前方的一辆越野车。加上李某腿脚不便,一时控制不住“电驴”向右翻倒,坐在后座上的王某倒地后,被同向行驶的公交车后轮碾压头部当场死亡。当日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因腿部残疾被取保候审。

  事后,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取证后认定,越野车司机及公交车司机在该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其电动车时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且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是造成此次惨剧的原因,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1月21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在交通肇事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法定自首条件,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4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举案说法

  他为何犯交通肇事罪?

  以往提起交通肇事罪,更多是讲机动车一方。作为非机动车及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大多处于弱势一方,李某为何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昨日主审该案的黄法官告诉记者,电动车主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南宁确实很少见。但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无需故意就可构成。该案中李某对其女友王某虽无故意伤害的故意,但是由于其没有遵守交规,驾驶电动车行驶于机动车道最左侧,又不注意保持行车安全距离,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该案也提醒广大电动车主,骑电动车肇事后果严重,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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