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毛占宇)原广西隆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总经理邵俊涛,接受某单位吴生炳(已判刑)请托,为某单位中标广西隆林至百色高速公路工程第1-2合同段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此后,邵俊涛先后两次向吴生炳索要好处费共600万元。其中一次受贿的500万元现金,是行贿单位工作人员用行李车推着送给邵俊涛的。
案发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指定管辖此案。记者今天获悉,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邵俊涛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案件目前仍在二审审理中。
案情揭秘 谎称谈判受阻 分包3亿元工程
2007年上半年,正处级干部邵俊涛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调入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后又被委派到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2007年9月4日,广西交通基建管理局出资2400万元,中交投资公司出资600万元,成立广西隆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一、二分公司。其中,一分公司由中交投资公司负责。
2007年底,中交投资公司任命邵俊涛为隆百一公司总经理,负责隆百高速公路项目的商谈,包括项目招投标及组织施工。
邵俊涛供述,在隆百高速公路项目谈判过程中,中交股份公司和广西当地政府部门发生分歧。他的领导周某、陈某提出找朋友疏通一下,作为答谢,可以分包一些工程。
邵俊涛说,经过他的朋友李某做工作,广西当地政府部门和中交股份达成一致。李某想要一两千万的收益作为好处,为实现这一点,需要分包3亿元的工程。
但是,案发后,周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表示,邵俊涛汇报工作时只提到在谈判过程中遇到项目担保等问题,周某亲自前往广西解决了此事。
周某说,他不清楚在谈判中还有其他障碍,更不清楚分包3亿工程的事情。
李某也否认帮过邵俊涛的忙,李某说邵俊涛曾提出准备做宜州或百色的高速公路工程,问她能不能在招投标工作中帮忙。她没帮邵俊涛协调,后来邵俊涛也没有为这件事找过她。
此后,隆百高速公路项目发布招标文件。
透露投标底价 帮人7.4亿中标工程
邵俊涛说,吴生炳代表某单位投标。吴生炳希望邵俊涛帮忙争取一个标段。他告诉吴生炳,如果该单位中标,要配合隆百一公司处理一些前期账务。
据吴生炳供述,开标前一周,邵俊涛让其在工程概算价格的基础上增加7200万元,中标后再将其中5000万元返还给隆百一公司,具体给谁到时按他的要求办理。
“为了顺利中标,邵俊涛说他利用个人关系联系了七八家公司围标。”吴生炳说,开标前一天,邵俊涛要求其中标后分包3亿元工程给他指定的施工队,并拿出两份事先打印好的承诺书,让其签字盖章。
吴生炳表示,邵俊涛收起承诺书后给他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开标底价。根据底价,某单位以约7.4亿元中标。
500万现金 用行李车推进酒店
据邵俊涛说,在施工前,吴生炳不再同意分包工程,提出给一些钱处理这件事。在隆百公司给其单位拨付6800万元动员预付款后,吴生炳给他打电话说准备了一笔钱,问他如何处理。
吴生炳却表示,2008年春节,邵俊涛让他从6800万元动员预付款中,给他800万元或1000万元现金,送到他当时所住的酒店。吴生炳说,他和领导商量先给500万元。
具体办事的吴生炳下属林某和古某回忆,吴生炳说过,500万元是送给邵俊涛的。
林某考虑到隆百项目部还未施工,不能从财务提取,就提出让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平钟项目部以支付民工工资的名义向隆百项目部借款500万元,然后提取出来送给邵俊涛。此后,再通过财务向平钟项目部汇款500万元,还给隆百项目部,这样他和古某就能提取现金。
案发后,参与送钱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和包括吴生炳在内的三个人,一起来到邵俊涛所住酒店,其中一人从车上把一些纸箱或袋子放在行李车上,他们跟着服务生推着行李车进入酒店。
邵俊涛表示,吴生炳进门后告诉他,说大箱子里有两百万元,每个小箱子里有一百万元。
吴生炳表示,2009年上半年,邵俊涛又找他要了100万。至于邵俊涛如何处理这600万,是交回公司还是自己使用,他表示不清楚。
招投标过程中 作案流程
邵俊涛
(隆百一分公司总经理,接受吴生炳请托帮其中标,要求后者中标后分包3亿元工程给他指定的施工队)
1.招标时,通知吴生炳参加内部会议了解报价的基本思路
2.评标前和专家打招呼,让评标专家把施工技术分打得高一些
3.开标前,将开标底价透露给吴生炳
4.为顺利完成招投标,邵俊涛利用个人关系联系七八家公司围标
某单位7.4亿中标
吴生炳
(某单位负责人,已判刑)
(注:根据被告人口供和证人供述)
广西隆林至百色高速公路全长177.849公里,路线起于隆林县黔桂交界处的南盘江大板村附近,止于百色市四塘,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的汕头至昆明高速公路的广西境内路段,是联系云南、贵州两省最便捷的公路通道。
据媒体2010年的报道,该条高速路,是迄今为止广西投资规模最大、工程最艰巨、单位造价最高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隆百高速为广西首条大规模采用橡胶沥青路面施工工艺的高速公路,共“消化”掉了20万个废弃轮胎。
东窗事发 吴生炳贪腐案发 牵出被告人贿案
某检察院在办理吴生炳涉嫌贪污、受贿案件时,发现吴生炳为单位中标隆百高速公路标段工程,向邵俊涛行贿一事。
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员在首都机场将邵俊涛带回检察院调查。接受讯问时,邵俊涛交代了其收受贿赂一事。
当天,邵俊涛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2013年11月13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邵俊涛提起公诉。
否认受贿 称600万均帮他人索要
邵俊涛的辩护人在法庭上表示,邵俊涛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能力帮助某单位中标广西隆百高速公路项目,亦未向吴生炳索取贿赂,且将收取的人民币500万元分别给予李某等人,自己未谋取私利,指控邵俊涛受贿证据不足。
邵俊涛在法庭审理中辩解称,吴生炳给他500万时,其未被任命为广西隆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总经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他表示,吴生炳给的钱款,是履行向李某等人分包工程的承诺。他按李某要求,分别给予李某300万元、何某100万元,又借给夏某人民币100万元。最后向吴生炳要的100万,他也没有自己留用,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对于邵俊涛的供述,李某否认帮助过邵俊涛,否认收其300万元;何某也表示,其未参与隆百高速公路项目,也未帮邵俊涛引荐相关人员,邵俊涛也没有给其100万元现金。
广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调取了2008年至今李某等相关人员的全部银行资料,其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均有开户。
经分析比对,他们的账户在案发时间内没有与本案有关的大额资金进出。
法院审理 被告人构成受贿罪 一审被判无期
法院查明,中交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后该公司虽作为独家发起人发起设立中交股份公司,中交集团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对于中交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未改变。而后,邵俊涛经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批准调任国有控股的中交股份公司工作。
在中交股份公司投资成立中交投资公司后,邵俊涛受中交投资公司的委派担任隆百一公司总经理,代表中交投资公司负责隆百高速公路项目的招投标及建设管理工作。邵俊涛符合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要件。
吴生炳向邵俊涛提出中标隆百高速公路项目部分标段的请托时,邵俊涛在未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其分包部分工程给指定的施工单位。
此后,邵俊涛帮助吴生炳获得标底价格使其单位中标。在隆百项目部拒绝履行分包承诺后,邵俊涛收取吴生炳给予的500万元,又主动索要100万元。
法院认为,邵俊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从重处罚。
2013年12月19日,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邵俊涛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违法所得。
邵俊涛不服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代理人说法 对被告人身份认定不同 影响量刑
邵俊涛的辩护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乐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在邵俊涛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上,他不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
他告诉记者,身份认定不同,对于量刑有很大的影响。
王晓乐告诉记者,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虽然有国有资产在内,但也含有一部分社会资本,不属于刑法上的“国有公司、企业”,由他们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人,一般也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2010年以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通过一定程序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人员,也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王晓乐表示,本案中邵俊涛工作的单位是一个项目公司,并非国有公司,委派他去那里工作的中交投资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
“检方指控邵俊涛的受贿行为发生在2009年以前,而一审法院在认定其身份时,却使用了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相关司法解释,违反了‘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