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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擅自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将受处罚

A-A+2014年2月27日01:59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南宁2月26日讯(记者 刘斐)26日下午,广西新闻网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由自治区第十二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推动进一步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

  人工影响天气意义重大

  人工影响天气即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据统计,2000—2013年广西共组织实施飞机人工增雨作业546架次,作业飞行累计1586小时,实施地面人工增雨防雹作业8317次,累计发射炮弹42259发,火箭弹18783枚,平均每年增雨约50亿吨,增雨受益面积约20万平方公里,防雹保护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直接经济效益近6亿元。作为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手段之一,人工影响天气在防御和减灾气象灾害、促进广西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社会福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办法》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人工影响天气的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选择、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办法》规定,有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发生森林火灾或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长时间高温;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会加重;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水库蓄水、供水严重不足;出发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作业的情形之一时,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该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实施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擅自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将受处罚

  《办法》强化了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和作业场地的保护,并明确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将会受到处罚。

  《办法》明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几个条件,即具有法人资格;有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及人工增雨炮弹、火箭弹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接收作业指令和对作业天气条件进行监测分析的业务技术系统及设备;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条件擅自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的,擅自购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的,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已经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的,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或者从事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另外,《办法》还提出,不符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条件擅自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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