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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八万工资 警方抓获黑心老板(图)

A-A+2014年1月12日00:19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南宁1月11日讯(记者 潘晓明 通讯员 周军文)辛辛苦苦做工,做完却拿不到工资,在长达近1年半的时间催要无果后,2013年3月,24余名农民工将“黑心”老板吴某告到了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今年1月10日,南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七大队民警在北海市将“黑心”老板吴某抓获。

犯罪嫌疑人吴某被警方从北海带回。南宁市公安局 供图犯罪嫌疑人吴某被警方从北海带回。南宁市公安局 供图

  “血汗钱”遭“黑心”老板恶意拖欠

  2013年3月,24名农民工先后来到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广西某消防公司拖欠他们在广西体育中心(篮球和游泳馆)消防喷淋消火栓及水炮工程设施安装工作的工资8万余元。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投诉后,核查证实广西体育中心(篮球和游泳馆)消防喷淋消火栓及水炮安装工程由广西某消防公司承包,该公司承包后将工程劳务转包给了吴某个人,由吴某招用工人施工并进行管理,按完成工作量直接从广西某消防公司领取劳务费后再向工人分发工资。该项目已于2012年底完工。2012年12月6日,吴某已经从广西某消防公司领取了全部的劳务费702800元,却没有足额向工人支付工资。经统计,吴某共欠何某等24名农民工80173.5元。

  经查,吴某领取完全部的劳务费后,采取手机停机、隐匿踪迹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2013年5月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吴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吴某拒不改正。

  “黑心”老板耍赖玩失踪

  24名农民工中,拖欠最多的是韦某,他被拖欠6035元。2012年4月份韦某带着自家兄弟与本村5名工人跟着一个姓王的小包工头来南宁做工,当时听说干一天活就能领一天活的工钱,就答应了。

  韦某说,刚开始干一天活就由小包工头先垫付一天的工钱,然后小包工头去找吴某统一算钱。在工程中期的时候,小包工头慢慢开始几天发一次工资,虽然时间长一点,工资都能顺利拿到手。到了工程后期,小包工头说工程款还没有下来,暂不发工资,称等工程结束后一起发。考虑到前期工资都发得比较及时,韦某等人就老实的干完活,可工程干完都1年半还是没有拿到钱。

  和韦某他们情况稍有不同的是,另一个施工队队长何某,是主动找到吴某承包工程。刚开始吴某给工钱就不按时,但在他们的一再要求下,虽然很不情愿,但吴某还是同意象征性地给他们发了一小部分工资。可没想到,2012年12月底,将自己负责的工程全部施工完,再次找吴某讨要剩余工资时,吴某却突然翻脸,先是推托不给,后来电话不接,接着就不见人影了。

  据统计,拖欠的24名农民工工资中,最高的6035元,最少的460元。

  调解不成最终抓捕

  2013年5月,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吴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案件进入整改程序后,承办人多次打吴某电话,发现其手机已经停机,并采取到施工现场张贴及邮寄至吴某户籍地址的形式告知他,并希望他能限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吴某始终避而不见,也没有出面调解拖欠工资事宜。

  2013年10月,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依法将吴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案移交南宁市公安局。经调查,吴某拒不足额支付工人报酬一案情况属实,吴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多方侦查,今年1月10日南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七大队民警在吴某老家将其抓捕归案并押解回南宁。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吴某现年48岁,是北海合浦人。在证据面前,吴某对拖欠24名农民工8万元工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民警分析:讨薪难根源或在于工程层层转包

  从2001年开始,农民工讨薪问题就成为社会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但为何仍旧是年年讨薪,年年欠?

  对此,南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七大队罗警官表示,工程层层转包,完善用工合同才是杜绝“讨薪难”的关键。在吴某一案中,吴某从广西某消防公司承包广西体育中心(篮球和游泳馆)消防喷淋消火栓及水炮设施安装工程,几十万的工程连合同都没有签。吴某接下工程后,一部分自己招工人做,另一部分又转包给其他小包工头。吴某招的工人,一天给多少钱全部都是口头约定,发工资也不用签字。转包给小包工头的活也一样没有签合同。一般来说恶意拖欠工资的可能原因:

  1、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权益遭受侵犯,也不知道以什么途径解决。有些民工们甚至不敢理直气壮地去追索自己的血汗钱,害怕因此得罪老板而砸掉饭碗。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大部分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通常没有跟用工方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从而容易导致工资被拖欠。

  3、欠债多因资金链复杂,大多数欠薪都是处于“三角债”状态,一环扣一环,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信用问题,就会出现拖欠。民警提醒:广大农民工,一定要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保存好合同资料;另外,万一遇到工资被恶意拖欠,在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时一定要采用合法手段,不要做出扰乱社会治安的过激行为。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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