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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警方通报幼女性侵案 嫌犯未满14岁不追刑责

A-A+2014年1月10日07:48南方都市报评论

  南方都市报讯(记者 吴珊)9日,针对近期由某NGO向外界通报的一起幼女性侵案,广西梧州蒙山县公安局对侦查结果进行了通报。通报称,警方综合证据材料,认定该县6岁幼女黄某某“被猥亵、强奸案件成立”,但“因犯罪嫌疑人未满14周岁,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另针对报案人和受害人提及的黄某某父母的作案嫌疑,警方最终认定“排除黄某某父母的作案嫌疑”。

  据蒙山县公安局通报,2013年12月27日,该局接到一小学教职工报案:该小学的学前班女生黄某某疑被人性侵害。接报后,警方依照法律规定,邀请蒙山县妇联、教育部门派员协助,于2013年12月30日立强奸案侦查。

  事情缘起于在该小学执行留守儿童项目的某NGO义工老师发现了黄某某涉嫌被性侵的情况。2013年12月13日,该义工将此情况报告给另一NGO广州新媒体女性网络。新媒体女性的召集人李思磐随后对该案件进行了实地调查。

  “根据黄某某的自述和义工老师的记录,从黄某某4岁起,就被父母和大她两岁的哥哥轮流性侵害。”李思磐说。她随后带黄某某去蒙山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做了体检,医生给出的结论是“处女膜陈旧性裂伤”。

  据记者了解,黄某某的父母为普通农民,未外出打工。警方所称“未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为黄某某的哥哥?8岁的男童如何导致6岁女童的处女膜破裂?黄某某的父母的作案嫌疑是如何排除的?蒙山县警方没有给出更多的解释。

  “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具体情况不宜公开。”蒙山县公安局的通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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