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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签协议女方给男方10万 女方反悔被法院驳回

A-A+2014年1月9日14:06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评论

  桂林晚报讯(记者 谭熙 通讯员 唐晓莹) 阿霞开了家洗涤厂,在一次招工中,80后的年轻人小天来应聘了。短短的面试过程,帅气的小天给阿霞留下不错的印象。没过几天,小天就接到阿霞打来的电话,说他已经通过面试,可以来上班了。

  通过上班的接触,两人彼此有了好感,谈起了恋爱。然而,小天不是桂林人,在桂林没有固定的居所,所以两个人交往没多久,阿霞就让小天搬到她家,两个人开始了同居的生活。

  2013年初,两人8年的感情画上了句号。

  在分手的时候,两个人签了一份协议,按照协议,阿霞要给小天10万块。其中的5万块,阿霞在去年3月给了小天,小天也写了收条。

  可是,在2013年10月的时候,阿霞却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表示,那份分手协议是在小天威胁下签的,应该无效,“之前那5万块也要还给我。”

  小天则有另外的说法。小天说,他和阿霞交往半年后,就回他老家摆了结婚酒,然而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如今两个人分开,没有结婚证没办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年我在厂里做事,既要管出货,还要管送货,但是她并没有开工资给我,这分手费实际是我为她劳动的工作报酬。”

  此外,小天认为分手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的,不存在胁迫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霞和小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阿霞提出双方所签的协议书是受小天胁迫所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阿霞的诉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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