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王红英 韦希)今年20岁的陈某团,在其17岁时,3个月内便参与持械抢劫6起,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今年5月,他投案自首。12月26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
陈某团出生时,其父亲已经40多岁。由于“老来得子”,父母对陈某团格外溺爱,不忍管束,任他在社会上游荡,加上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他最终走向了犯罪歧途。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团在2010年3月至5月间伙同他人为非法谋取财物,购买水果刀、玩具枪、电棍后,多次租赁车辆到南北高速公路、南宁市绕城高速公路、都南高速武鸣县路段,先后6次对停靠在路边车辆上的人员进行殴打、威胁后劫走其财物。所得赃款除用于车辆加油等共同开支外,其余由各人平分。案发后,被告人于2013年5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多次抢劫、持械抢劫属于加重、从重处罚情节,但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着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