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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早产病儿致死 东莞打工父亲一审获判缓刑

A-A+2013年12月20日02:04南方日报评论

  南方日报讯(记者 黄少宏)在东莞市长安镇打工的广西男子温某因无力支付治疗费用而遗弃早产重病男婴致死一案。12月19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以遗弃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13年8月19日21时40分,现年21岁广西男子温某的未婚妻在东莞市长安医院诞下一名男婴,该名男婴因早产而患有呼吸困难等病症。温某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希望有经济能力的好心人收养该男婴,遂放弃对男婴的住院治疗并决定遗弃该名男婴。

  随后,温某外出购买了衣服、被子和纸箱。8月20日凌晨2时许,温某办好出院手续后,将男婴和写有男婴出生信息及其联系方式的纸条一起放到纸箱中,放置于健逸天地的停车场并留下现金12元后离开。当日9时许,健逸天地停车场的保安发现该名男婴并报案。公安民警和120的医生一起赶到现场,经医生确认,该名男婴已经死亡。公安民警通过纸条上的联系方式找到温某,并将温带回派出所处理。经法医鉴定,男婴符合病死。

  法庭上,温某痛悔泪下,当庭认罪,称当时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希望遇上好心的有钱人能收养救治儿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作为一名负有抚养义务的父亲,拒绝抚养刚出生的患有重病的亲生儿子,致其儿子病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遗弃罪,依法应予惩处。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温某遗弃其儿子的原因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事出有因,故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温某本人已认罪悔罪,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同时,考虑到其家庭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今日中午,温某办好释放手续,走出看守所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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