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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端掉私宰加工病死猪窝点 3名嫌疑人受审(图)

A-A+2013年11月1日12:08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实习生 李玲芳 通讯员 蔡梦捷)以每头20-40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将病死猪砍掉头脚、去掉内脏,分割后,再将猪肉和骨头低价卖给南宁市秀厢菜市、安吉菜市的摊贩出售……47岁的女子陆某伙同他人,从去年5月开始,专门靠卖病死猪肉赚“黑心钱”。10月31日,陆某、潘某、欧某3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受审。

资料图片。图片来源:当代生活报资料图片。图片来源:当代生活报

  黑心 私宰加工病死猪 卖给肉贩

  47岁的陆某是南宁人,听说一些生猪养殖场不时有病死猪,陆某觉得将病死猪拿来卖,会是条发财捷径。2012年5月,陆某租下了南宁市西乡塘区苏卢村苏卢南路北十三里的一间平房,作为她私宰加工病死猪的窝点。

  为了拓展业务,陆某向周围的生猪养殖户分发名片。让有病死猪的养殖户打电话给她,她一般会以每头病死猪20-40元的价格收购。收购来的病死猪,她会请帮工帮助搬运、宰割。这些病死猪进了陆某的“屠宰点”,被砍掉头脚,去掉内脏,猪肉、骨头经分割后,陆某再低价向周边菜市摊贩出售。据了解,这些加工后的病死猪肉,主要卖给了秀厢菜市、安吉菜市的一些摊贩。

  2013年3月底,潘某经人介绍被陆某雇为帮工。潘某在死猪肉加工点,主要负责清洗运输车辆等工作。潘某说,陆某会不定期地收购一些病死猪,拉到加工点。

  2013年5月17日,南宁市商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非法加工死猪肉并贩卖。接到举报后,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南宁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八大队联合对陆某的死猪肉加工点进行搜查,当场抓获正在进行猪肉加工的陆某、潘某。前来帮忙的欧某也被抓获。欧某称自己只是偶尔来帮帮忙,顺便拿点猪骨头去卖。

  现场,联合执法人员查获了正在加工的疑似病死猪6头,共计189公斤,加工好的袋装猪肉1480公斤。经检验,从6头疑似病死猪中采集的猪肺样品检测发现,这些猪患“蓝耳病”。

  明确 加工了还没卖也该定罪

  公诉机关认为,陆某、潘某、欧某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加工和销售,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陆某、潘某、欧某都表示认罪,对罪名也没有异议。但陆某的辩护人认为,该案涉及的6头病死猪及1480公斤加工好的猪肉还并未流入市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另外,陆某自称,她只会将“好”的死猪肉卖给摊贩,不好的死猪肉会丢入鱼塘养鱼。

  “他们3人均清楚地知道自己加工的是病死猪肉,并意图以这种非法行为牟取暴利,行为本身就使得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随时有流通的可能性及危险性。”公诉人反驳说。从病死猪中采集的样品检测发现,病死猪患“蓝耳病”,“这样的死猪肉,对社会、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存在的危险性可想而知。”公诉人气愤地说。

  而陆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蓝耳病”经鉴定只能在牲畜间传染,不是人畜共患病,病毒不感染人,不能造成禽畜与人之间的感染。从医学上来讲,没有造成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因此,造成的后果不是很严重。

  公诉人驳斥说,“蓝耳病”虽不能造成禽畜与人之间的感染,但是却无法肯定人吃了以后对身体没有危害。因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危害性无法估量。

  悔恨 想回家照顾孩子 求轻判

  在建议量刑阶段,公诉人认为,依据现场查扣的疑似病死猪数量及重量,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他们建议对3名被告处以3年以下的刑期。

  而陆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这些病死猪的重量未扣除头脚、及内脏的重量。他希望能够从涉案的死猪肉重量上考虑,对陆某从轻判处,建议判处1年刑期,并申请缓刑。

  公诉人马上反驳认为,不适用缓刑。陆某的行为是一种长期性、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很大,对人民身体健康存在威胁,不适用于缓刑。

  欧某的辩护人认为,不应该将陆某及欧某以往的屠宰行为进行评价。毕竟以往的屠宰行为并无证据可证实,是否为病死猪也无证据证实。应针对被抓当日的情况,在重量和确实危害上从轻判决。

  在最后陈述中,陆某哽咽着说:“我知道自己犯了错,我认罪,我错了,一定会改正!丈夫下岗了,迫于生活压力,才走上了这条道路,家里还有10多岁的孩子需要我照顾,给我一个机会吧!”

  面对陆某的恳求,审判长感叹道:“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你知道你有10多岁的小孩要照顾,却不知道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后,会影响多少孩子的健康。”

  法官最后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相关法条: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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