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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想免费查询房产信息未果 状告房产局被驳回

A-A+2013年8月29日15:18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陈维)“如果我的官司赢了,就意味着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来查询房产信息,那就不用再交60元的查档服务费了。”说此话的,是南宁一位叫黄可忠的律师。8月28日,黄可忠把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称“房产局”)告上法庭。黄可忠称,自己向房产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得到“不予公开”的答复,遂有此举动。当天,法院判决驳回黄可忠的诉讼请求,黄表示“会上诉”。

  起因 律师为60元查档费较真

  房产局向开无房证明的市民收取60元费用一事,南国早报在去年7月4日及今年5月5日均有报道。物价部门称,此项收费是在2007年经过批准的商业收费。不过,此项“商业收费”一直备受市民质疑。

  律师黄可忠称,去年4月9日,他去房产局查房产档案,也被收取了60元的“查档服务费”。他认为不合理,于是向南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相关部门协调,房产局退还了黄可忠60元。

  黄可忠说,今年3月18日,自己因“个人诉讼需要”,向房产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翡翠园小区某套房子所登记的政府信息,以确认该房产是否登记在丘××名下,“只要房产局作出是或否的答复即可”。

  “丘××是我所代理案件的被告,在申请法院执行前,我需要了解对方的财产信息。”他说。事实上,去年8月,黄可忠曾从房产局确认了该套房产确实在丘××名下。“现在时间久了,我要知道对方是否已过户。”黄说,如果按照房产局的要求,像以往一样提供各种繁琐的证明材料,可能可获得该信息,但又要交60元查档费,“我现在就是想看看能否通过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来获取房产信息”。

  “如果这个途径走得通,市民普遍质疑的60元查档服务费就不用再交了。”不过,在黄可忠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个多月后,房产局对黄可忠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不予公开黄可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黄可忠认为,房产局没有依法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于是他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房产局“不予公开”的决定。

  争议 申请信息公开要提供什么材料

  因对“不予公开”的决定不服,黄可忠将房产局告上法庭。8月28日上午,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如被告在《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中所称,需要原告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证明材料;诉讼案件与要求公开的房屋登记信息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原告方认为,房产局没有履行法定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与要求,但是没有规定相对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要说明使用信息的用途、理由等。也就是说,除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要提供、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的3份材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是随意增设原告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与要求方面的义务。

  被告方反驳称,原告已写明所需信息用途是“个人诉讼需要”,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原告对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不能有效证明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联,房产局在此前已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但原告仍未如期提供必要材料。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故不予公开。

  此外,被告方还称,在原告方看来,只要是政府信息,任何人提出申请就要公开。被告方则认为,即使是政府信息,也还要看它是哪一类政府信息。对于房屋登记档案信息,根据《物权法》规定,能获取此类信息的主体限制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因原告不是房产权利人,所以房产局要求其出示3份证明材料,以证明原告是利害关系人,但原告却没有出具。

  判决 房屋信息涉及隐私不能随意公开

  在庭审一个多小时后,法庭审理认为,房屋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可能任何人来申请均可公开。法官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确属个人诉讼所需,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利害关系证明材料。此外,被告已书面告知原告不予公开他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驳回原告黄可忠的诉讼请求。

  听完法官判决后,黄可忠表示“肯定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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