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记者 黄孝邦 文/图)《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确立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规定机动车未取得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按照办法规定,环保分类标志由环境保护部门核发,核发不收取费用。对于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治理后环保部门进行复检。对于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