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活网讯(记者 王欢)满怀期待地使用新买的护肤品,可是没用两天脸上就开始过敏。临桂的肖女士一看,才发现自己在专柜买的这两瓶护肤品居然都已经过期。她来到超市索赔,可赔偿金额却协商不下。昨天,厂家同意按商品原价10倍赔偿给肖女士600元。
肖女士说,7月26日晚,她和丈夫来到临桂金水路附近的福旺城超市,按照正价选购了两瓶“露蔻”牌保湿乳液和爽肤水,一共花了60元。回家第一次使用过后,肖女士觉得脸上烫烫的,起初她以为是白天太阳晒的。可是第二天,她的脸开始变得又红又肿,肖女士这才意识到可能是用护肤品过敏了。
肖女士发现,这两盒护肤品的包装盒上有“限期使用日期”,其中一盒上的“限期使用日期”是2014年7月14日,另一盒则是2014年7月10日,都已过期。
肖女士随即带着护肤品和当天的购物小票来到福旺城超市索赔,超市工作人员却认为肖女士是故意购买过期产品来索要赔偿的,并只同意双倍赔偿。这让肖女士十分生气,“过期这么久还继续卖,不应该按‘假一赔十’来赔偿吗?”
后来,肖女士也曾多次到超市协商,但都没有结果。她将此事投诉到临桂县工商局。
临桂县工商局执法股徐股长介绍,超市出售的过期护肤品并不属于假冒伪劣,所以不适用“假一赔十”范畴,具体赔偿金额需要双方协商,他们也只能对双方进行调解。
昨天记者来到福旺城超市,超市负责人刘女士说,超市里的护肤品专柜是由厂家直接负责,导购员也是厂家管理的,柜台上出现了过期的护肤品确实是导购员疏忽造成的,所以经过协商,厂家已经同意按商品原价10倍赔偿肖女士,也就是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