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西网7月8日电(黄启永)无良姑夫以照顾为由,竟将妻子未满14周岁的侄女强奸。近日,乐业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11岁的梁某从小父母离异,跟随父亲在乐业县城的出租房居住。今年3月份由于父亲外出务工,而自己不小心跌倒将脚摔伤,生活难以自理,父亲便将其托给姑父杨某照顾。
3月5日,杨某将梁某接到某宾馆住宿。当晚21时许,杨某在宾馆里趁梁某熟睡之机对其进行奸淫得逞。经鉴定,受害者梁某的内裤上的精斑为杨某所留。案发后,杨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36000元,得到受害人及其父母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