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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被罢免后冒充原职收租 柳州一村民小组长获刑

A-A+2015年4月24日09:42南国今报评论

  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 何书俊 通讯员 韦林汕)柳州市柳北区某村一村民小组组长邓某,被罢免后心生不甘仍以组长身份收取租金,两年时间内收取1.4万余元。4月22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邓某原系柳北区某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2009年4月,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罢免了邓某的组长职务,并选举出新组长。被罢免后,邓某拒不交出村民小组的公章,并购买了空白收款单、收款收据等盖上公章。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邓某仍以该村民小组组长的身份,骗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房屋、鱼塘和场地承租人的租金,共计1.4万余元。邓某将其骗得的上述款项占为己有,拒不交给村民小组,该村民小组的出纳向被害人收取租金时,被害人韦某向该村民小组再次交了一次租金8000元,其他被害人则以已向邓某交过租金为由不再交纳。

  2013年9月,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邓某将8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韦某、将6960元退还村民小组。2014年12月、2015年2月,柳北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邓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事实表示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其当庭出示一份证明,证明部分村民没有参加村民大会。公诉机关则表示,根据村民组织法,选举或者罢免按照双过半的原则。2009年4月当时罢免邓某的会议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邓某退赔了被害人及村民小组的经济损失,可以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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