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晚报讯(通讯员 江世金 记者 李澜)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原局长衡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个体老板、设计单位的好处费、回扣款等共计28万余元,日前被融安县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28.88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3月13日,衡某被任命为融水县水利局局长。同月,融水县的水利勘测设计工程项目,由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设计和监理。在合作过程中,设计院院长对衡某讲,按以往惯例,设计院会按设计费和监理费的10%给予回扣。经衡某同意,融水县水利局陆续将相关设计费和监理费拨付给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及下辖的监理公司。2014年1月,在设计院院长办公室,衡某按约定领取10万元的回扣款。同年6月,衡某在相同地点又领取78880元的回扣款。衡某两次领取回扣款后,既没有交给单位入账处理,也没有告知单位任何人。
此外,2013年11月,桂林市灵川县中元枫叶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杨某,为了能够在承揽融水县农村人畜饮水工程PE管材供应合同履行中得到关照,在衡某的办公室付给其好处费1万元。2014年1月,在融水县做水利工程的个体老板张某为了今后能够在承揽融水县水利工程中得到照顾,私自约见衡某,付给其好处费2万元。2014年7月,张某为了今后能够顺利在承揽融水县安太、怀宝、三防、滚贝、香粉5个中小河流的工程中得到照顾,在我市一家咖啡馆约见衡某,付给其好处费8万元。
2014年7月1日,市检察院在处理其他案件对杨某讯问时,杨某供出衡某受贿1万元的事实,至此案发。
同年8月15日,融水县检察院电话通知衡某接受调查,衡某如实供述了收受杨某1万元的犯罪事实。次日,市检察院指定融安县检察院管辖该案。同月17日,融安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衡某如实供述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办案人员从衡某家中搜出赃款18万元。同年12月23日,融安县检察院以衡某涉嫌犯受贿罪向融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融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8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能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融安县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各种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