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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轿车司机撞倒他人逃逸 骑电车回现场被逮

A-A+2015年2月15日11:10柳州晚报评论

  柳州晚报讯(通讯员 旺恒/文 李宗亮/图) 近日,市高新南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骑自行车的林先生斜过马路时,被一辆从左后方同向驶来的无牌白色小轿车撞倒,林先生受了些轻伤,两车受损,可小轿车司机肖某没有停车,直接跑掉了。过后,肖某又骑电动车来现场探个究竟。最终还是被城中交警通过监控视频系统找到。

白色轿车撞对骑车人白色轿车撞对骑车人

  2月8日上午8点40分,轿车司机肖某在高新南路撞到骑电动车的林先生后,离开现场。根据林先生次日报警提供的线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中大队调取白色小轿车逃逸路线沿途的监控视频进行仔细查找,先是发现小轿车曾停靠在岩村路,肖某下车走进过一家路边店铺。民警来到这家店铺询问,发现这家店铺是肖某爱人开的,她在事发当晚已经知道肖某出了事故,愿意配合调查。随后,交警找到了肖某。

  肇事白色小轿车除了保险杠右侧因重新喷漆,已经找不到刮擦的痕迹外,车辆的右侧大灯依旧保留着裂痕,右侧的后视镜也因事故而断裂,只是用了一些透明胶缠绕着勉强固定。

  12日,肖某来到城中交警大队接受询问。肖某供述说,事发时林先生的自行车是突然从他的右方驶出来的,来不及避让才撞了上去。事发后,因为自己从来没有开车撞到过人,一下子不知该怎么办;加上害怕,脑袋一懵,也没停下车查看,就一路开到了自己爱人的店铺。不过,30分钟后,自己曾驾驶电动车回到事故现场想要进行处理,但是到达现场后却一人也没看到,以为就此了事的他便安心回了家。对于没有悬挂车牌,肖某表示因该车从河南省二手买来的,在过户期,只有一张纸质的豫A82×××临时号牌。

  城中大队民警说:“这本来是一起非常简单的交通事故,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可是肖某一跑,责任就全部是他的了。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发生事故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一千元,记12分,同时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询问过程中,肖某能够配合,但对肖某请求民警,因曾立即返回过现场,可否不要将其定义为逃逸。民警表示:“车辆正常运行中,刮碰刮蹭是很正常的事,基本上都有保险。发生事故以后,如果双方能自行协商轻微财产损失的,鼓励大家自行协商处理;如果是有人员受伤的可通过保险公司,或报警处理,没有必要发生事故后逃逸,逃逸的后果是严重的。”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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