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今报讯(记者何书俊)近年来,柳州市的离婚率处于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离婚诉讼也逐年增多,不少人在协议离婚后又因财产分割引发诉讼。针对上述情况,法官提醒,离婚后财产分割应注意诉讼时效。
分房
案例:1985年,女子覃某和男子韦某在柳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而后覃某户口迁入柳北区某村随韦某。1989年,经申请获批后,双方共同建造私房一栋,该房屋登记在韦某名下。
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5月经柳北区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未就该房屋进行分割。目前,双方均居住于该房屋内。
2014年5月,覃某认为她和韦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共同共有的基础已不存在。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离婚时未分割财产即上述房屋为双方等额按份共有,各占50%。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覃某的诉求。
说法: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覃某、韦某在法院调解离婚时,调解离婚协议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现在,覃某提出涉案房屋是其与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依法分割。经审查,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然是以韦某名义申请兴建且登记在其名下,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的涉案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现已离婚,该房屋应依法进行分割。覃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平均分割,法院认为诉请合法合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