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晚报讯(通讯员 刘琼琼 记者 李澜) 近日,融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7岁小女孩在家中坠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女孩的生母将继母告上了法院追责索赔。为何7岁女孩会在家中坠亡?谁应对女孩的死亡承担责任?这一切还要从女孩生父母的离婚说起……
继母私自接养孩子
看护不周孩子坠亡
阿勤和阿艳原是一对夫妻,婚后还共同生育了两个可爱的女儿小凤与小珍。
2008年,在小女儿小珍出生后不久,阿勤和阿艳因为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大女儿小凤随父亲阿勤生活,小女儿小珍则随母亲阿艳生活。
因为心疼孙女,不想两个年幼的孩子受骨肉离别之苦,阿勤的父母便将两个孩子接到身边照看。
2013年7月,阿勤再婚后,阿媛成为了孩子的继母。
2014年9月,阿勤到广东打工以补贴家用,而阿媛在阿勤到广东打工后,未经任何人同意,便将小珍接到了自己身边生活。
同年10月4日,只有小珍与阿媛两人在家。时近中午,已是身怀六甲的阿媛将小珍独自留在屋内后,便自行前去午休。过了一会,阿媛突然听到有物体跌落的声音,于是起身前去查看,却发现小珍躺在楼下地上已一动不动。
小珍虽经医院抢救,但遗憾的是终未能挽回她那年幼的生命。经融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检验及调查,认为小珍的死亡系高坠致肝脏严重受损所致,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刑事立案。
生母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明辨各方责任
一个原本鲜活的小生命骤然离世,对其亲人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他们认为,小珍的离世与其继母阿媛擅自带走小珍有很大的关系,其既然带走了小珍,就有责任有义务照看好她。于是,小珍的生母阿艳将阿媛告上了法院。
由于阿勤是小珍的生父,又是阿媛的现任丈夫,法院依法追加其参与诉讼。
融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阿媛与阿勤已登记结婚,阿媛是小珍法律上的继母,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因而并没有形成实际的继母女关系,阿媛对小珍并没有监护权。因此,阿媛在未经小珍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接小珍一起生活,使小珍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且没有尽责地保障小珍的人身安全,对小珍死亡的后果阿媛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80%。
阿勤与阿艳作为小珍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但两人均监护不利,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20%。
本案中,阿勤作为父亲并未向被告阿媛主张赔偿,故阿媛只需向阿艳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最终,融水法院判决阿媛赔偿阿艳各项赔偿7万多元。
法官寄语:未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对危险往往不能预知。时值寒假新春,他们的身边或许环绕着更多的危险因素,作为孩子的家长,在平时重视安全教育基础上,还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监管,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