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柳州2月4日电 (韦林汕 余阳)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4日通报,三名流浪汉在该市街头趁醉汉熟睡时盗窃财物。2月4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3人因犯盗窃罪各被判处拘役5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据柳北区人民法院介绍,黄某、何某和卢某为在柳州市区混迹的流浪汉,平时都住在高架桥下。因分别来自贵州、湖南和广西,3人便以绰号“贵州”、“湖南”、“广西”相称。
2014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黄某、何某和卢某在街头游荡,当行至柳北区跃进路某公司门口时,发现一名醉酒倒地熟睡的男子。于是3人商量后,由黄某和卢某负责望风,何某将被害人钟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22OO元盗走。过后,3人将盗窃财物平分挥霍。
同年9月27日晚,3人故伎重演,将在街头醉酒熟睡两男子身上的手机、钱包、人民币等财物盗走。在3人欲前往网吧的路上,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拦下盘查,民警当场从黄某和卢某身上缴获手机、钱包、现金等财物。
经公安机关审讯,3人讲述了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经过。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被盗财物还给被害人。
2014年11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何某和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黄某、何某和卢某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2月4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因犯盗窃罪,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卢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黄某、何某退赔被害人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