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西网2月4日电(吴汉君 陈英铨)广西柳江县37岁的男子阿勇贪念迷心,铤而走险盗锯正在使用中价值21元的铁路电缆线一米,犯下破坏交通设施罪,2015年2月3日被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阿勇系柳江县流山镇某村农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9日刑满释放。
2014年8月25日11时许,阿勇持钢锯等作案工具,窜到焦柳线K1637+200M处下行线一电缆井内,盗锯正在使用中的铁路电缆线约1米,导致南宁铁路局焦柳线柳江站至柳南到达场间信号电缆故障,危及24040、41091、13001、57013、28003、28051次等6趟列车行车安全。
2014年8月27日18时许,阿勇因形迹可疑在案发现场附近被公安民警传唤,其供述了自己盗锯电缆线的行为,并带领公安民警将盗得的电缆线1米和作案工具钢锯1把予以提取。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元。
2014年8月28日,柳州铁路公安处以盗窃为由,对阿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铁路法》规定: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铁路线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同年9月7日,柳州铁路公安处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对阿勇予以刑事拘留,经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同月18日将其逮捕。
2015年1月29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阿勇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月3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阿勇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定,阿勇明知电缆线是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交通设施而盗锯,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决定适用减轻处罚,遂当庭宣告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