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今报来宾讯(记者 黄必成 通讯员 覃凡 覃促)7月8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宾市住建委规划科原科长梁宏逵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梁宏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亲属代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根据一审判决,此前检察机关指控梁宏逵收受来宾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邓某30万元,没有被认定为贿赂款。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梁宏逵在担任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加油站选址、调整土地规划、介绍工程设计、置换土地以及在房地产开发、土地变性等方面在出红线图时给予帮助,让他人能拿到更好的地块,并将他人的报告提上本单位的业务会议及来宾市城市建设指挥部会议,好让他们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获取更大的利润,而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25万元。
法院认为,梁宏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梁宏逵在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已代其将所收受的赃款全部退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