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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供述与证据不符 重审由死缓改判无罪

来源:成都商报2015年6月8日 16:29【评论0条】字号:T|T

  成都商报讯(记者 王英占)被告人宋兴富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内江中院重审认为,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改判被告人宋兴富无罪。

  宋兴富与酒后的伍根友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伍根友被发现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于田地上。检察院认为此行为是宋兴富所为,将其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到法院。内江中院审理支持了检察院的诉求,判宋兴富死缓。省高院没有核准,发回内江中院重审。内江中院重审认为,宋兴富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最终改判宋兴富无罪。

  近日,省高院将这一案例作为指导案例下发,指导全省法院审理案件。

  案情

  两人发生口角后数小时

  其中一人死在田地上

  法院查明,2012年7月25日21时许,宋兴富与酒后的被害人伍根友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4时30分,伍根友被发现死于双凤镇徐安文家稻田缺口处。经鉴定,伍根友系生前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其性质系他杀。

  检察院认为,宋兴富在发生口角后,想起多年前伍根友曾偷他家的东西,遂产生打伍根友一顿的想法,于是在自家大门外取了一根竹棒,将坐在路边的伍根友打倒在地。后宋兴富发现伍根友仍有气息,遂产生杀害伍根友的想法,继而掐颈,用拳头猛打其胸口,用菜刀砍击头部,并将伍根友放在离殴打现场数十米远的水田缺口处。

  内江中院判决,宋兴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省高院裁定,将该案发回内江中院重新审判。

  重审

  证据中存在诸多疑点

  被告人最终被判无罪

  内江中院重审认为,本案中,指控宋兴富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中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

  一方面,宋兴富有罪供述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是宋兴富有罪供述合法性未得到保证。侦查人员对宋兴富的第一、二次讯问限制人身自由持续时间达24小时以上,且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第三次讯问未按规定在看守所进行,且此次供述笔录与第二次供述笔录基本内容雷同,包括讯问的问题及先后顺序、宋兴富对作案过程的回答内容与顺序均相同,甚至错别字和标点符号也与第二次供述笔录相同。

  二是宋兴富有罪供述客观性未得到充分查实,所供细节与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等不吻合。宋兴富所供报复伍根友偷了其家的鸡和钱的作案动机未得到其母亲邱长先和老队长李元兴证实;所供作案工具“硬头黄”竹棒未找到;所供作案用菜刀上未发现伍根友血迹等相关信息;所供用“硬头黄”竹棒打了伍根友四下,而伍根友背部、腰上无钝器伤或棍棒伤;所供用菜刀柄底部在伍根友头部中间连剁四下,而伍根友头部右额部有两条创口、左顶部有一条创口、左枕部有一条创口、枕部有三条创口,共七条创口,数量、位置均不吻合;所供作案所穿衣裤、拖鞋均未发现伍根友血迹等信息;现场没有发现与宋兴富有关的痕迹、物品;伍根友衣物上未检出宋兴富的DNA信息。因此,宋兴富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无法排除合理质疑,客观性亦无法得到应有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另一方面,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一是送检的现场提取可疑血迹有六处,而现场勘查中提取的可疑血迹、斑迹仅有五处。二是送检的死者伍根友指甲、血样、矿泉水瓶、蚊帐上的可疑斑迹、宋兴富的血样无提取笔录或扣押清单。三是鉴定委托书上所载的送检检材与鉴定意见书中的送检检材不一致。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宋兴富杀害伍根友的事实。

  最终,内江中院判决宋兴富无罪,目前已生效。内江中院相关负责人指出,去年以来,呼格吉勒图、念斌等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防范冤假错案的呼声高涨。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对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作出了规定。本案被告人自认了犯罪行为,因有罪供述缺乏充分印证,法院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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