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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400元/月 原为1200元/月

来源:南国今报2015年4月3日 09:19【评论0条】字号:T|T

  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 谢永辉 通讯员 贺飞跃)4月2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自今年1月起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其中,柳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月调整为1400元/月。

  按照文件,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为1400元/月,适用于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第二类为1210元/月,适用于区内其余7个市;第三类是1085元/月,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1000元/月,适用于各县、自治县。同时,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相应提高到13.5、11.5、10.5、9.5元。

  广西上一次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3年2月。与此次的新标准相比,柳州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上涨3元。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三部分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资权益时,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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