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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A-A+2014年12月19日11:35来源:广西消防总队

  为认真贯彻《消防法》,深刻吸取近期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底,在全区范围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告如下: 

  一、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不得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不得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已经搭建使用的,应自行拆除。 

  二、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五、门窗不应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技术要求。 

  七、不得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八、不得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九、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应达标。 

  十、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本通告所称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对照上述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并上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当地安监、公安消防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严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将依照规定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均可以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请从广西消防网(http:/gx119.gov.cn)“信息公告”栏下载。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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