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将加大财力调节力度,帮助财政困难地区、特别是人均财力排名后40%的县区提高可用财力。10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自治区政府印发实施了《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通过适时调整并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加大财力调节力度、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等措施,确保县乡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
据了解,我区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县级基本财力进行保障。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详见附表)。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
《实施意见》明确,县级政府要将财力优先用于保障工资、津补贴发放和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以及重点民生支出。各市县不得通过编报虚假信息等方面骗取自治区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据了解,长期以来,一些县级财政“无力”一直是县域经济发展的“短板”。
在《实施意见》中,将加大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各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市县比例要逐年提高,帮助财政困难地区、特别是人均财力排名后40%的县区提高可用财力。对县(市)和农业人口占辖区内总人口比重超过50%的城区,按照一定比例补助;对上年人均财力排名后40%的县区,将适当提高补助系数。
“《实施意见》的落实,将使县级政府财政吃上低保。”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贫困县与富裕县区之间的财力差异将逐步缩小,公共服务也将趋向均等化。
根据《实施意见》,我区将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结纳入保障范围的事情,分清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的责任,按照“过程可控、结果可查”,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记者肖世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