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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救助将实现一门受理申请

A-A+2014年7月16日22:17来源:当代生活报

  核心提示

  今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加大宣传力度,推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我区有效贯彻落实,昨日上午,在南宁市民族广场,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广西将开展为期1个月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活动。

  据悉,广西社会救助将设“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改变碎片式救助。救助将实现一门受理申请,让申请人知道该去哪里申请,怎么申请,可以得到什么救助,以后申请社会救助不再一头雾水。

  求助有门

  社会救助 该如何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户人员供养:《办法》明确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受灾人员救助:《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医疗救助:《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临时救助:《办法》规定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广西民政部门计划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分办、转办流程,规范办理时限,加强结果跟踪,让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助及时”。

  社会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办法》突出强调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明确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办法》首次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特别是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调整表述为救助管理机构,明确了机构管理属性。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相关审查核对机制入法,增强社会救助的针对性、准确性。《办法》还从申请人、行政机关、其他单位3个角度作了规定。规定申请和受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明确了申请人报告义务。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办法》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此外,《办法》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部门举措

  何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广西民政部门计划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依托乡镇(街道办)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申请受理,同时协助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做好受理、转送、跟踪反馈结果等工作。

  此外,《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8项救助项目,除了教育救助在学校申请外,其他可以在同一窗口受理。

  相关政策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

  确定8项救助内容

  《办法》首次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作为基本内容,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

  实现社会救助城乡统筹

  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将最低生活保障扩大到农村家庭;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础上,将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与农村五保供养合并为特困人员供养。

  增加规定财产标准

  《办法》明确了低保家庭还应当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弥补了制度漏洞。

  增加规定分类施保

  《办法》增加规定分类施保,《办法》首次明确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重病患者等,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问题解答

  不在义务教育阶段

  能申请教育救助吗

  广西即将改变"碎片式"救助模式 各项救助一门受理

  问:《办法》对教育救助对象是如何界定的?

  答: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问:哪些人有资格获得住房救助?

  答: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问:哪些人有资格获得住房救助?

  答: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问:《办法》规定,什么人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什么?

  答: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问:哪些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方式有哪些?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问:就业困难人员将获得哪些救助?

  答: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邓色迎 徐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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